andy5888 wrote:"應注意而未注意"請...(恕刪) 一切以結果論!就是說,如果你有注意,那就不會發生車禍那發生車禍了,表示你沒注意... 所以賠吧! 這是就呆完!像前面講的,休旅車有按喇叭,表示他有看到阿婆,有看到阿婆就必須想辦法避開...避開指的就是應注意! 如果沒避開撞到了,表示休旅車的駕駛未盡到應注意的責任,該賠!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認了吧!
各位說了那麼多到底有無根據?或實際案例?大車撞小車, 大車一定錯?路權觀念?我開車去年6月底撞到一闖紅燈逆向的機車牠告我過失傷害送交通鑑定牠肇事主因, 我無肇事因素檢察官開庭也並無拿"應注意未注意"這條來說我檢察官說警方及交通鑑定我無錯欲簽結只是牠還不服硬凹我超速官司還在交通鑑定覆議中.....唉!無限循環中.....
yenshiang wrote:你這種想法真的是莫名...(恕刪) 我們有這種觀念沒有用,你去跟老先生老太太說啊!難道說不通就可以撞給她死嗎?阿婆的速度夠慢了吧?人也應該夠大了吧?說真的,駕駛真的沒有錯,那個阿婆也很白目,不過,我想那個駕駛真的是神經太大條了,不要說減速讓行了啦!就算催到100KM/H應該也可以沒事通過吧?
如果該車道只有那台休旅車, 應該停下來, 讓 老婆婆先過. 無論如何,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算休旅車後面有跟車, 也最好減慢, 或停住, 要是突然閃到右車道, 結果後車直行撞到老婆婆, 等於間接加害.開車很多年了, 總之, 能避免就避免, 能平安就平安, 不只是車上的人, 行人, 旁邊騎車的人, 穿越馬路的人, 都是.
芭poper wrote:昨天看報紙無照小鬼,與同夥擦撞 > 倒車 > 剛好捲入前方的公車底下 > 死亡公車完全沒有違規,結果是:公車司機 = 業務過失致死...(恕刪) " 或許 " 台灣的法律認為:公車司機可以緊急煞車,把乘客摔傷,公車司機可以去衝撞:路燈、路樹、人行道、店家......可以照成更多的無辜者傷亡,就是不能讓違規者傷亡!andy5888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 ",請問一下,如何證明我未注意...(恕刪) 有注意:碰撞之前有反應(閃避、煞車),並停下來處理!未注意:撞到了還不知道,一直走 一直走 (肇逃)
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情況小弟我昨天下午也親身經歷我和同事開車行經八德路四段與虎林街時,我們遇到一位老伯伯以極慢的速度過馬路當老伯伯只走到內側車道中間時紅綠燈就變燈,老伯伯竟然也就站在內側車道中間不動了我跟我同事頓時傻眼原本想按個喇叭希望老伯伯可以讓一下,但我們很擔心按了喇叭會嚇到他老人家我們也只好乖乖的打個右轉燈轉出去雖不知老伯伯後來有沒有順利的過馬路還是為他擔心了一下行動不便的老人家怎麼沒有家人或看護陪在身旁,真的很危險
樓主講的案例很明白啊,阿婆違規在先,但車主"應注意而未注意"才會撞上。原文明明就說"遠遠就看到阿婆慢步往分隔倒移動",光是這一點休旅車車主就應注意!再怎麼不爽,也該避免撞上,方法簡單,預估阿婆前進方向速度,適當減速或者換車道。"應注意而未注意"在許多案例是行不通的,但假設樓主描述的狀況屬實,那這一次就可以套用。你可以對違規的人不爽,但只要有機會避免車禍,就要採取避免措施,絕對不是"對方違規,所以我可以撞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