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mama wrote:
2018-04-11 13:55 by Sammama
我也同意你樓上的觀點
也蠻討厭你這種觀點
這根本不是權利不權利的問題
沒有問題的東西硬要扯出問題


這位,你有駕照嗎? 你有看過、考過交通規章嗎?? 你有開車嗎???
難道 現在的駕訓班教練,都教大家 開車、騎車變換車道時,就只要打個方向燈 然後不用管旁邊有沒有車、有沒有安全距離,就直接變換車道???

另外 拜託一下,能等你考過駕照,也知道 開(騎)車 該怎樣變換車道時,再來用腦討論好嗎??
最後 你要的答案,交通法規裡都有講耶,我不用硬扯甚麼。。。
懇請你 不要不懂 又要硬扯一些"觀點"出來,用自己的觀點來誤導他人 好不好?
給你2個網路上隨便找 就有的 變換車道 方式、法規
有空看一下OK?

最~最後,你知道要是有車禍發生,現在法院大都採路權審議了嗎? 你講不是什麼 權不權利的問題。。。你是法官呀? 你說了算??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91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33,c1.php?Lang=zh-tw




明顯是內側福斯的問題
這不是看不到有死角
根本刻意逼中線車輛
就因為內車道有車無法超車
就要去逼在中線的駕駛?
更討厭的是那種方向燈一打就切車道的車
其他車道車輛安全都不顧啦????

oceanhockey wrote:
第43條 汽車駕駛...(恕刪)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這一條高速公路警察可能會以,"他車未完全讓出車道,未完成讓道動作"為理由,證據不足,不予開罰。
反正高速公路警察不開罰的理由經常很奇怪,讓人覺得,出車禍才會開罰。這是我切身的經驗。
因為我遇過類似的狀況,對方已侵入我車道很近,差點撞了,只是我喇叭,對方車身未完全進入我方車道就退出,警局以對方未完成超車動作,不予開罰。
反正高速公路警察實際變成在變相鼓勵一些侵犯別人車道路權的行為。2車道併行3車,可能也不開罰,因為中間的車未完全侵入2邊車道。這是什麼鬼理由?車禍難不成一定要在車道被其他車完全侵入才會發生車禍?

紫色拼圖 wrote:
只有我覺得內線前面...(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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