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覺得是警察錯了。..........開錯法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不得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200元~2,400元罰鍰。個人認為應該是這條。
話說就算前車真的要左轉,樓主太太也只能在後面排隊等候通過,前車待轉並不能構成後方車輛行駛機車優先道的理由,關於右側超車的部分,雖然所有人都看的出來這就是超車行為,但是最後沒有駛回原車道的截圖,因此檢舉右側超車不會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