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imeiya wrote:在高速公路遇到事故就...(恕刪) 你只是要證明一段開快一段開慢平均起來就不會超過速限 可是大家小學畢業就知道平均怎麼算 根本不用假設遇到事故吧 實際情形是超速者都是一路超速 只有碰到照相才減速 所以有些國家才用平均速率開罰來遏止這種行為 台灣只是跟進而已 又不是獨創
bosimeiya wrote:1.我講的平均時速低於幾公里要調整收費標準是基於因為這是高速公路,所以使用者才需另行額外付費,就像買快速通關票,結果比一般票還慢,是否合理呢?(恕刪) 快速通關票?你當高速公路是迪士尼樂園啊?過路費就像是博物館的門票,你能因為展覽太熱門,排隊進場要排很久,所以要求門票必須要不一樣嗎。
bosimeiya wrote:既然有人提到算區間的速度那我們為什麼不能去要求當區間速率低於某個程度ETC收費必須降低呢不然逢年過節的大塞車,費用還是一樣收是不是有點黑心呢 降低的可能性很低反而以價制量提高價格讓大家不想上高速公路既可減少車流又能增加國庫收入的可能性還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