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拉拉拉 wrote:在看到另外一篇汽車右...(恕刪) 您前面的論述仍是您自己的想法,並沒有比其他人高明。唯有最後一段話我完全認同。但最令人氣憤的便是,明明要將右側關死,好安心右轉,卻仍有機車死命似的高速往裡鑽。
chang2520 wrote:雙向2車道之路況(道交97條規定之路況)不得在前車之右側超車同向二車道以上之路況,應係變換車道超越前車行為,應遵守變換車道之相關規定(<-小弟還在問這什麼意思) 雙向兩車道指的是雙向各一條快車道 (慢車道不算),要超車的時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規定辦理。 後車閃燈按喇叭;前車則是無正當理由的話,必須靠邊讓路同向兩車道,是要以變換車道的方式超車,不限左右但所有的法條中(除了高速公路),並沒有提到同向兩車道以上的路段,能不能同道超車(或同道並排行駛、或同道右側超車)。 法律沒規定不能做的事情,就是可以做的,意思就是說「可以同道超車、或併排行駛」但在那狀況下出車禍,責任怎麼分,我就不知道了~
calpiswater wrote:參考看看小汽車於市...(恕刪) 就腦殘交通部的一個研究單位的報告書,路權觀念不足的交通部規劃出來的交通規則就亂七八糟,交通才會這麼亂我認同以機車的行駛性能,應歸類於汽車,所以路權就該比照汽車,如果今天比照日本機車路權,機車不能鑽車縫,但可以行駛所有車道,快速道路和高速公路,取消兩段式左轉,可直接左轉,但要依序排隊,車多時一樣會等個幾次左轉燈才轉過去可能大部份機車駕駛還是希望維持現在這樣可以隨性鑽車的狀態吧,畢竟這才是機車駕駛之所以選擇騎車的主因至於說機車都不鑽車,都排隊的話,路上一定塞爆的,開車的也接受嗎?嗯...也是要強迫開車族接受阿,不接受就改搭大眾運輸阿這樣才能去掉一些非必要的自駕車輛使用,沒有不好交通部把機車當慢車,允許機車行駛慢車道直行,但也允許汽車從外側快車道右轉,這種危險的車流交織,卻只要汽機車自己注意其實,只要取消機車行駛慢車道,只有右轉的汽機車才能使用慢車道,真正的慢車(腳踏車/電動代步車)比照行人號誌車流路權明確,違規裁罰標準清楚,就不會有一樣的車禍,判決卻不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