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進行式之 歷經兩年多,現正與產險公司有爭議的代位求償法律對抗中 負該負的責 拒絕當冤大頭!

厲害! , 樓主很強

我也想多關注 , 看後續
樓主的對法條的解釋, 似是而非, 建議還是請專業的律師幫你解惑.
里斯特 wrote:樓主的對法條的解釋...(恕刪)

這件車禍案目前為止已經打完了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走的是小額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文章中提出不合邏輯不合理(如下護定高度僅16公分高,山葉馬車125無論是側撞或是直撞


都不可能接觸的到下護定,而且該下護定自照片中觀察很明顯就是曾經有撞損,經過表面粗糙的


簡單白漆處理過....


還有鋁圈在車禍當時所記錄的照片中清楚顯示並無任何傷痕掉漆,車主也沒有在車損筆錄中聲明撞損,警方也沒有因而拍攝任何撞損該部位標記照片,為何系爭A3轎車進了原廠變成有傷?竟然還是


因我撞損之新傷?這完全就是子虛烏有虛報出險欺騙事故相對人騙取求償金。退萬步言,就算我的機車有辦法碰處到系爭轎車,我機車側面碰撞點即是轎車烙印機車外殼紅漆唯一一處高60公分唯一能夠碰觸的點,這高度已經高過輪胎甚至輪拱,如何能造成其右後輪圈損壞??


 


判決書下來了,連我這麼相信司法的法律人都難置信簡易庭法官能夠寫出如此離譜的判決


這已經不只是袒護保險業者,這根本是不講理了!!


 


請看我下一篇文



品質,評價,勝於一切

這件車禍案目前為止已經打完了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走的是小額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文章中提出不合邏輯不合理(如下護定高度僅16公分高,山葉馬車125無論是側撞或是直撞


都不可能接觸的到下護定,而且該下護定自照片中觀察很明顯就是曾經有撞損,經過表面粗糙的


簡單白漆處理過....


還有鋁圈在車禍當時所記錄的照片中清楚顯示並無任何傷痕掉漆,車主也沒有在車損筆錄中聲明撞損,警方也沒有因而拍攝任何撞損該部位標記照片,為何系爭A3轎車進了原廠變成有傷?竟然還是


因我撞損之新傷?這完全就是子虛烏有虛報出險欺騙事故相對人騙取求償金。退萬步言,就算我的機車有辦法碰處到系爭轎車,我機車側面碰撞點即是轎車烙印機車外殼紅漆唯一一處高60公分唯一能夠碰觸的點,這高度已經高過輪胎甚至輪拱,如何能造成其右後輪圈損壞??


 


判決書下來了,連我這麼相信司法的法律人都難置信簡易庭法官能夠寫出如此離譜的判決


這已經不只是袒護保險業者,這根本是不講理了!!



請見判決關鍵文字,這真的判的太扯!





 


 

這是機車最新的特寫照片,6月2號拍攝,A就是兩車併行唯一可碰觸到A3轎車的點
其他部分礙於車體造型無法碰到,法院竟說對方轎車下護定車損應該是我機車前˙避震器
所撞傷,前避震器上還有貼紙,這貼紙我貼了7-8年,如果前叉能撞凹下護定
這車頭早就應該撞爛了,前叉不要說貼紙,早就不知變形到何種程度
這法官不採納我提出的抗辯並予以勘驗測試,從頭到尾就是用自我主觀神邏輯判決
我也是醉了
                       
                     轎車,及原告對於車損提出損害賠償依民法規定,是必須負舉證責任的!
這件離譜的判決反而不是原告在舉證,是法院在幫原告舉證!!奇哉!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亦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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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泥在隔壁

上訴?

1515151515

damoto53822080 wrote:
這件離譜的判決反而不是原告在舉證,是法院在幫原告舉證!!奇哉!

就台灣現在的司法體系來說,沒什麼好奇怪的啦!
damoto53822080 wrote:
這件車禍案目前為止...(恕刪)


建議你開庭的時候一定要親自去答辯,或是找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這樣才能展示你維護自身權益的決心,不然有的看你沒親自出庭,就會用一堆冠冕堂皇的理由判你敗訴.

不要以為書面很清楚,別人都看得懂... 有些人真的是文盲,或是帶有主觀偏見的狀態下,去看你的書面資料,自然就會選擇性遺漏某些部分

上訴吧.

該負責的一毛不會少,不屬於我的,林北一毛也不想多給!!
既然一審都判了 如果對判決有意見

建議樓主就上訴二審吧

畢竟在這邊講也沒什麼用 網友們也不是承審法官

也沒辦法更改原來判決的認定事實

另外其實一審法官是有勘驗汽車車主(非樓主)所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的

並且基於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及雙方車禍後的陳述內容認定事實

這些在107年度中小字第785號的判決書中都有寫到 只是你沒去開庭所以沒看到而已
(因為你貼的判決書截圖,有提到車禍地點,在判決書查詢系統用關鍵字查就查的到判決字號跟判決書)

最後建議你 如果真的要上訴二審 記得一定要去開庭

把你的疑問都跟法院說清楚
首先要感謝樓上幾位指教,事實上,辯論那天我是有去的,只是辯論庭法官將地點改為自由路本院,我以為還是舊出庭地點(豐原簡易庭)結果當場跑錯法院,雖然法警有緊急打電話幫我找了書記官陳明,但法庭最後還是堅持要一造缺席判決,我也只能等二審了。

這件案子重點不在誰有行車記錄器,是出在財團的代位求償所帶給雖然有部分肇責,卻中了財團所謂利用代位求償設計出的種種讓人啞巴吃黃蓮的坑洞讓無辜或不該被強迫灌水賠償項目金額,在黑箱作業下搭配無能,蛇鼠一窩的基層法院,讓這個隱藏在所謂合法保險保護傘下掩護不肖保險業者一次又一次坑殺事件相對人。
這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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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有個結論,車有報第三人險跟財損的重要,如果我發生事故,有保險也是直接報警讓保險公司處理,車以最快的速度維修,剩下的事情都是保險公司處理,不用麻煩
damoto53822080 wrote:
首先要感謝樓上幾位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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