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特 wrote:樓主的對法條的解釋...(恕刪)這件車禍案目前為止已經打完了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走的是小額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文章中提出不合邏輯不合理(如下護定高度僅16公分高,山葉馬車125無論是側撞或是直撞
都不可能接觸的到下護定,而且該下護定自照片中觀察很明顯就是曾經有撞損,經過表面粗糙的
簡單白漆處理過....
還有鋁圈在車禍當時所記錄的照片中清楚顯示並無任何傷痕掉漆,車主也沒有在車損筆錄中聲明撞損,警方也沒有因而拍攝任何撞損該部位標記照片,為何系爭A3轎車進了原廠變成有傷?竟然還是
因我撞損之新傷?這完全就是子虛烏有虛報出險欺騙事故相對人騙取求償金。退萬步言,就算我的機車有辦法碰處到系爭轎車,我機車側面碰撞點即是轎車烙印機車外殼紅漆唯一一處高60公分唯一能夠碰觸的點,這高度已經高過輪胎甚至輪拱,如何能造成其右後輪圈損壞??
判決書下來了,連我這麼相信司法的法律人都難置信簡易庭法官能夠寫出如此離譜的判決
這已經不只是袒護保險業者,這根本是不講理了!!
請看我下一篇文
品質,評價,勝於一切
這件車禍案目前為止已經打完了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走的是小額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文章中提出不合邏輯不合理(如下護定高度僅16公分高,山葉馬車125無論是側撞或是直撞
都不可能接觸的到下護定,而且該下護定自照片中觀察很明顯就是曾經有撞損,經過表面粗糙的
簡單白漆處理過....
還有鋁圈在車禍當時所記錄的照片中清楚顯示並無任何傷痕掉漆,車主也沒有在車損筆錄中聲明撞損,警方也沒有因而拍攝任何撞損該部位標記照片,為何系爭A3轎車進了原廠變成有傷?竟然還是
因我撞損之新傷?這完全就是子虛烏有虛報出險欺騙事故相對人騙取求償金。退萬步言,就算我的機車有辦法碰處到系爭轎車,我機車側面碰撞點即是轎車烙印機車外殼紅漆唯一一處高60公分唯一能夠碰觸的點,這高度已經高過輪胎甚至輪拱,如何能造成其右後輪圈損壞??
判決書下來了,連我這麼相信司法的法律人都難置信簡易庭法官能夠寫出如此離譜的判決
這已經不只是袒護保險業者,這根本是不講理了!!
請見判決關鍵文字,這真的判的太扯!





轎車,及原告對於車損提出損害賠償依民法規定,是必須負舉證責任的!
這件離譜的判決反而不是原告在舉證,是法院在幫原告舉證!!奇哉!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亦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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