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說我在私人停車場撞車後逃逸,要我到案說明,結果居然是….

民事損害賠償如屬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而所謂特別規定則有:
民法第195條所列「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不包括「時間之浪費」
唯一就時間浪費之損害有特別規定者在民法第514-8條規定之旅遊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
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
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綜上,
您所述因警察通知詢問之時間浪費,似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請參考
就是這樣.喵.^_^現役NISSAN TEANA 250XL =180匹+23.2kgm/rpm

Charels wrote:
-----簡單版-...(恕刪)


警民合作一下會怎樣 你一秒幾十萬上下嗎


人民幣 wrote:
警民合作一下會怎樣 ...(恕刪)


同感
協助警察辦案是必需的。沒有爽不爽問題。
玉面肥龍王晶哥 wrote:
如果沒去 對方提民事 就變誣告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1. 誣告必須向該管公務員提出:稱該管公務員是指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刑事程序或行政懲戒程序的公務員而言,包括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法官、負有偵查職責的檢察官,及其輔助機關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機關中專負督察職責的公務員或監察委員等等。
2. 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為虛偽者:亦即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犯罪事實或虛造的應行懲戒事實,方為本罪的誣告。
3. 行為人誣告的對象,必須在法律上能負刑事責任或懲戒責任之人:故對於未滿14歲或心神喪失無責任能力之人,誣告其犯罪,或對不具公務員身分者,誣告其違法失職,皆不會成立本罪。且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內容的申告時,必須指明其所誣告之人,若未指明其所誣告的人是誰,則不會成立本罪,而可能成立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刑法第171條)。
4. 行為人提出虛偽的申告即可,至於其提出虛偽申告之方式則無限制:申告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係屬故意虛構,仍然要成立偽告罪。
5. 行為人的虛偽申告若已達該管公務員,即屬既遂:行為人為虛偽的申告後,就算撤回告訴或變更其申告內容等,均不影響已屬既遂的誣告行為。
6.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誣告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不法意圖,而實施本罪的行為,方成立本罪。
CcCManCcC wrote:
不對
誣告是要整件車禍事情都是假的,才會成立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主觀要件: 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之故意,方能構成此罪,然不以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為限
甲之汽車停放於屋外路旁之停車格內,卻遭乙駕車撞毀,甲向警察報案,但因無人受傷,警察認僅屬民事責任問題,乙是否真的不涉刑法上之毀損罪責?
甲之汽車因乙之衝撞而損壞,因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故除非能證明甲具有直接故意(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衝撞甲之汽車,否則,如係乙之過失所造成之毀損,僅屬民事上之損害賠償問題,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對方報案要求汽車損毀賠償
並非告樓主刑事毀損罪
即使錯認樓主損壞車輛
也不構成誣告


lalaby1203 wrote:
12/24晚上8:30,高雄新X派出所來電,問我是不是12/21晚上在鼎X麻辣鍋店用餐,在停車場倒車時撞倒了一部機車,下車扶正後便駕車離開。報案人檢視了停車場的監視器後,確認是我的車,要我到派出所確認。


老實說,你這樣沒有逃逸的問題,你這樣比較請像是協助警方辦案,如果是協助的方向的話,配不配合是你的權利

第一:這是私人停車場,不屬於既成道路,只有民事的問題
第二:你如果有確定了當天沒有碰到任何的車輛時,你大可不用理警方或是不用到警局說明
第三:如果是協助辦案,那就沒有什麼誰浪費誰的時間和賠償的問題,去或是不去當是你自己決定的,不是嗎?警方也沒有強制你一定要到場說明吧。


延伸問題部分

1. 民事訴頌,是對方要提出你有撞到的證明,而不是你要去提出你沒撞到的證明,所以我看連調解庭都不會開,對方沒憑沒據的說你撞到他的車?

2.這是民事,警方不會解入,應該只是根據報案人提供的資料協助聯絡而已,所以警方不會判讀,

3.你到底有撞沒撞?你不是說你確定沒撞到,那為何又要問這個問題?
好吧,如果你真的有不小心撞到,那是民事的問題(因為不是既成道路),所以對方要提出被你撞了之後,他有財損,但這個很難啊,既不是道路(所以警方不會有備案資料),而且只有監視畫面(監視畫面應該也不清不楚吧,要不然怎麼連看過的警方都無法確認是不是你的車),所以你自己問你自己吧,你有沒有A到機車,如果很確定真的沒有,那就沒你的事啦

或許你可以自己去警局要求看一夏監視畫面,確定是不是你自己啊~



玉面肥龍王晶哥 wrote:
如果沒去 對方提民事...(恕刪)


不要誤導,除非對方拿虛偽不實的證據提告,要不然部會成立誣告罪
他的確有監視器畫面,只是不清楚難以難以明確的判斷,或是每個人的判斷不同而已
這並不成立誣告
對方只是搞錯了 構不成誣告
這已經是老梗中老梗 一堆要告來告去的討論都說過 怎還是一堆人不知道
誣告 必須是 "完全虛構的事實" 且 "告訴人知道是假的" 是無中生有"故意"提告的
當能證明這3點 你告誣告才可能成立 不然你提告誣告只是變成不起訴結果而已

如果"卻有此事件"此例 機車倒了 看起來像你的車 你可能涉入其中
只是跟你有沒有關係 還需仔細調查才能查明 這種被告 你是反告不成誣告的

提告是人民的權力 大事小事都能告 新聞也看過很多了吧
只是告不告的成又是一回事

你想告他要他賠償 可以 是你的權力 準備你的損失證明單據 去告 慢慢告
或許上法院數次過個一年半載的 你能收到幾百塊車馬費



玉面肥龍王晶哥 wrote:
如果沒去 對方提民事...(恕刪)
不懂裝懂
你的法律常識實在很不足
我發生過非常相似的情形
也說路邊監視器拍我撞倒機車,下車牽好就開車走了
結果事實是那是我家門口(警察一臉驚訝)
我開車出去會下車把自己的機車牽回門口停
而倒的機車在門口挺遠的斜對面但監視器照不到
且還跟我要前進的方向相反
完全沒拍到我撞倒
只改口說因為看我開車經過又下車很可疑。
真的很氣~~~~~~!!!!!
沒事被叫去警局心理真的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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