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同性戀專用停車位 歧視⋯⋯因為根本不會有自己婚姻結合的小孩..
那我外公看起來好手好腳,只是心臟節律器,有手冊,剛好車子是雙B,不就很冏
我在板橋大遠百粉紅色停車格都是有擺三角錐,若有車證開過去工作人員會幫忙移開三角錐讓你停進去。
另外我覺得這樣擺三角錐在車位上方法還不錯,因為應該沒有人臉皮厚到沒有帶小孩還自己下車把三角錐移開.....
如果...真的有臉皮這麼厚的人我也認了
年代 wrote:
我看板橋大遠百的粉紅...(恕刪)
爽在哪
真有開罰還真的繳錢再爽啦
台灣實在是過太爽

sky0678 wrote:
六月底要罰粉紅車位,...(恕刪)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一堆殘障車位居然有人借用家族資格辦證
一看下車全是正常人

這種應該也會有借證使用

台灣人粉賤的

搞的守法的好像白癡與智障




大喇牙 wrote:
停車場=私人土地不...(恕刪)


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是停車場法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下略)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
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
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
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罰款在40-1

第 40-1 條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
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第 41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該管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


那誰是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如果大家都只抱怨不檢舉,環境怎麼會好呢?
7/1起常去的賣場我就開始拍照檢舉
很多車主在公共場所占用身心障礙停車格都沒事了

大賣場頂多是有廣播不要占用

每次在車站停車場都會看到一台野馬跑車固定停身心障礙車位,也有放停車證喔
破曉之光 wrote:
這很常見
好手好腳領...(恕刪)


言論稍嫌偏激仇富了些
我家人有動心臟手術(非支架)
現在人也是看起來好手好腳
鬼門關走一遭回來
復原的狀況醫生都說是奇蹟
病床上躺了三四個月以上都肌肉萎縮了
但病人和家屬因為手術搞的心力憔悴的過程不是三言兩語能帶過
殘障手冊不是隨便能申請的
國外真的都蠻遵守的,台灣民粹只想要享受國外的好處卻不願承擔任何責任

個人覺得,不管是不是好手好腳或是真的有沒有小孩

台灣至少先做到有合法有效證明於擋風玻璃

並支持民眾拍照檢舉沒有合法證件的車子無論是否為公家用地

除了親子車位與殘障車位外,電動車位與貨車專用上下區也有類似的問題

sky0678 wrote:
六月底要罰粉紅車位...(恕刪)

大家一定會有僥倖心態,還是要靠各位努力檢舉才有用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