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喇牙 wrote:
停車場=私人土地不...(恕刪)
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是停車場法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下略)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
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
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罰款在40-1
第 40-1 條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
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第 41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該管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
那誰是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如果大家都只抱怨不檢舉,環境怎麼會好呢?
7/1起常去的賣場我就開始拍照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