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蘭不畫扇 wrote:
...因此才會有0.25 以上(確定有故意飲酒,觸犯公共危險罪)不賠,保險公司還要向要保人求償的情事。
酒償險的目的是保非故意酒駕的駕駛者,這完全符合保險的精神不是嗎?故意犯者,保險本就不應該賠!
另一個目的就是讓無辜的被害人得以保障!
...(恕刪)
事實上,如果是 0.25 以上不賠的話,
我同意取消這種沒有意義的酒償險。
因為我認為就算酒駕肇事,
肇事者的保險仍應按保險內容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他違法酒駕固然可能是導致判斷力及反應能力下降的因素,
但是他並不是刻意去造成車禍,
會發生車禍也是他意料之外,完全符合保險的意義與精神。
比如違規超速,導致車輛失控造成意外,保險賠不賠?
又比如闖紅燈撞死通過人行道的行人,保險賠不賠?
以上駕駛人也都是知道自己違法駕駛呀,
保險公司是不是也可以不賠?
如果這也不賠,那也不賠,那我也要去開間保險公司了。
但是,我贊成對酒駕肇事者,
保險公司可以不賠肇事者自身的財產損失。
對了,如果保險,特別是第三人責任險,不賠酒駕肇事的話,
那我呼籲,任何汽車玻璃透光率低於 70% 下的肇事者也通通不賠。
因為與酒駕相同,你明知道視線下降會導致判斷力及反應力下降,
你還是選擇去貼那個黑乎乎的貼紙。
fs1013
fs1013 wrote:
事實上,如果是 0...(恕刪)
謝謝你理性回應及見解,這樣的討論才有意義。
誠如你說的,酒駕與一般超速...都是違規行為,有什麼分別?
我想這分別是法律定義的, 一個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一個是交通事件違規。
故意與否不是我們大眾"想當然爾" 的判斷,是依法律的見解去區分"故意與否"。
我沒資格去討論法律定義的是否客觀公正,可是保險的理賠一定會考量"故意與否"
因此依法律所定義的"故意與否"來衡量,不是才合理嗎?
此外違規大大的論點,如果法律上將隔熱紙太黑...如同酒駕0.25以上列入刑法公共危險罪,我就同意違規大的論點才是公平!
我的疑問不是各位提出的論點,而是立委和金管會是基於什麼理由停辦?
如果是我們所討論的內容,那當初開辦酒償險的原因是什麼? 開辦的原因在現代社會消失了嗎?
還是只是一個譁眾取寵的決策? 還是另有原因?
如果當初是以保護被害者的立場來開辦,如今停辦,那被害者在現行制度下已經被保障了嗎 ?
這就是我對上位者思維的疑慮,請各位賢達指教 !
台灣現在是不是鬼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社會要進步,絕不應該只考慮自身利益。
當自私變成顯學,我就相信台灣是鬼島!
納蘭不畫扇 wrote:
謝謝你理性回應及見解,這樣的討論才有意義。
誠如你說的,酒駕與一般超速...都是違規行為,有什麼分別?
我想這分別是法律定義的, 一個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一個是交通事件違規。
超速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 = 公共危險 (速限40,開101 = 公共危險罪)
其餘的違規致人死傷同樣也是觸犯刑法
所以酒駕v.s.其它的交通違規行為 兩者完全無區別
納蘭不畫扇 wrote:
我的疑問不是各位提出的論點,而是立委和金管會是基於什麼理由停辦?
如果是我們所討論的內容,那當初開辦酒償險的原因是什麼? 開辦的原因在現代社會消失了嗎?
還是只是一個譁眾取寵的決策? 還是另有原因? ...(恕刪)
基於眾多愚民的民粹.
當初開辦的原因大概就保險公司想要多賺錢,而金管會沒這方面的規定所以只能核准讓保險公司開賣.
這些酒償險很多保險公司都有隱藏可以代位求償的手段,會去跟酒駕的代位求償喔!! 所以不要以為沒得賺.
同樣都是交通違規,致人死傷同樣觸犯刑法,但為什麼我們的政府,以及很多人就只會痛恨酒駕,而對於每年其他造成比酒駕傷亡數字多10倍的交通違規行為,視而不見??
奇葩的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超速超過最高速限60...(恕刪)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這應該是有區別的。
超速違規60km以上是刑法沒錯,開車過失傷害也是刑法沒錯
法律規定酒駕超標0.25屬刑法也是正確的。
開車發生事故不管你有沒有喝酒,有沒有違規, 要被判有肇責才適用刑法。
例如一個開車停等紅燈的駕駛者,被後車推撞而受傷 。但是前車駕駛超過0.25,後車沒喝酒。
前車駕駛在此事故肇責為0,但會因酒駕超標被起訴,後車駕駛因行駛不慎致前車駕駛受傷,可被以過失傷害起訴 !
這兩者起訴理由是不一樣的,雖然同屬一件事故,同屬刑法 ! 反之若後車超標0.25,前車沒喝酒,那後車駕駛可能會有兩條罪被起訴
一是酒駕超標的公共危險罪,一是過失傷害 。
依現行法律來看是兩件事,
超速60KM,酒駕0.25以上依法律來看是屬故意行為,和開車車禍的過失傷害不可混為一談 !
這是我一個非法律人的法律認知,請指正 !
納蘭不畫扇 wrote: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恕刪)
主題是談保險,讓我們回到保險的定義。
比如我保火災險,就是為了萬一不幸失火了可以賠償我的損失,
讓我可以從火堆中重建家園,對吧?
火險可以不賠只有一個狀況,
官方認證我是故意放火把房子燒了。
我在房子裡放煙火鞭炮導致火災,
如果你不能證明我是有意燒房子,
你也只能說我無知愚蠢,保險還是得照賠。
那機動車輛第三人責任險 (Liability Coverage) 是甚麼意義? ,
不就是涵蓋因為我的愚蠢、無知、粗心大意,
導致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保障?
喝酒仍然決定開車上路,
就如在房裡放煙火一樣,是個愚蠢的決定,
但是與車禍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關係,
喝了酒開車不必然發生車禍。
還是那句話,酒駕者並無"故意"製造事故的意圖。
來看你說 0.25 酒精值及超速 60 km/h 以上是屬故意行為這件事,
用這個邏輯及思考來看這件事,
那麼每件違規到了某個程度上都可以說是屬故意行為。
紅燈已經亮起超過三秒了你還闖,
所以撞到人第三人責任險不賠嗎?
fs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