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很難檢舉,就是現在的車子隔熱紙都貼得很黑,大白天的也看不到駕駛座有沒有人,一般的路人也沒有那個美國時間去拍他3分鐘,就只能檢舉併排臨時停車。而且說實在的,併排停車跟併排臨時停車,對交通安全的妨礙及危險是一樣的,並不會因為車上有人或是多停3分鐘就不會造成危險,用車上有沒有人或是3分鐘去區分根本有問題。
seatree wrote:並不會因為車上有人或是多停3分鐘就不會造成危險,用車上有沒有人或是3分鐘去區分根本有問題。 基本上路上所有的併排情況,95%都是56條,併排違停的情況,因為只要有車經過因為併排而停下(阻擋情況未立即駛離),併排車沒有立即駛離,就是56違規停車,至少幾百個判決書都是這樣認定,只是警方怕事,民代施壓,所以民眾檢舉只看有沒有三分鐘。我自己檢舉併排,就是停在併排車後五秒錄影,再安全跨道離開,這個動作法官就是判決違停車不能用55條舉發,適用56條,執法者都知道,只是不想嚴格處理。但是警方自己執法時,只要驅離不聽,繼續人在車上併排,不用三分鐘,就是56條兩周前已經有併排違停在迪化街外被開單該該叫,人在車上照樣開56條呀。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光一個定點,板橋區民...(恕刪) 停車場就在照片高架橋下面,至少80個位置,被我檢舉併排違停,還有很多是併排,為了沒車時切到最內線的左轉道。為何不直接開進去,因為為了違規停車載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