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C.S. wrote:



也確實不會只開...(恕刪)


當下沒有全部開單喔
只有少部分
大多停在橋樑上還是沒開
hou8643 wrote:
謝謝你的回覆我個人是...(恕刪)



如果是緊急事故,仍可請求撤銷,法律不是這麼冷冰冰或是不合邏輯。

我曾經國道上狂飆,一路上油門踩到底,甚至路肩超車,即使如此,該保持的安全車距還是有抓好,盡量避免造成他車更多的危險,這時的我自己很清楚正在最違法的行為,也準備好收罰單甚至被吊銷駕照,違規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見家人最後一面,親口道別,最後還是沒能趕上。我想表達的是...我們作的任何行為,都要先想好後果,並坦然接受。

樓主對於台北的禁止臨停取締應該是認知有誤,人行道沒標禁止臨停不能開罰?有機會上台北,我可以親自示範給您看,什麼叫無爭議必舉發。

人行道僅有告示標示可停放才能停放,其餘都可開罰沒爭議,一定可舉發,申訴無效。

騎樓才有爭議,理論上是禁止停放,但現階段是符合公告路段才取締。如之前回文所說,地方法令凌駕於中央法令!
您住國外吧?台灣不管是法律還是政府,許多情形還是以人治為主。
大家都在賭運氣嘛
人家賭到大樂透
你賭到罰單一張(當然你一定不甘心)
願賭服輸是做人的道理

挑戰在我就在 wrote:
橋樑上本來就屬於禁...(恕刪)


如果有明白規定停人行道的罰則(第五十五條),就應該依照第五十五條辦理。第五十六條的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停車,是指其他未直接說明的場所,符合此要件者。不能因為警察覺得此場所屬於執法加強區就改用五十六條辦理。
標題應該是...我機車停的對嗎??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你我都不是聖人,都有犯錯的時候...但被抓到了就要立正站好.
從這個案例看來

台中市警察局還真的有在執法,

給台中市警察一個讚,

至於三寶收到罰單,,

嗯,,,你應得的,去繳掉吧!

不要理由那麼多再牽拖下去了,
人行道當然不能停車,你要停車,不管臨停還是停整天,都有會被警察開單的風險,除非人行道上有畫停車格。不能說沒看過警察開單或是其他地區警察都沒在抓,然後就擴大解釋可以停,古時候說的不是不報,時候未到的概念就是如此。還是建議多繞繞找個有停車格的地方,遠了點也沒關係,或是持續要和警察對賭.......也是可以啦


有些人有錢改車,有錢買好的安全帽

卻沒錢繳罰單




hou8643 wrote:
補充:我清楚人行道...(恕刪)
01魔人,請管好你的腦袋,不要來煩我。
本來都是看看文章笑笑居多,看你這種講話方式突然一肚子火,理直氣壯什麼的

違規還那麼多狡辯啊,學生就可憐就無敵啊,橋樑或人行道本來就不能停,除非另外有規劃停車位,是在盧什麼?

附近就逢甲、僑光,整個台中大概還有東海、靜宜、弘光、嶺東、中興、中教、中科大、台體、中台、勤益、修平、亞洲、朝陽,不要再丟學校臉了

另外,該橋樑往新光三越方向,走過中港路就有一個機車停車場,一小時10還20忘了,別再鬼扯走路20分鐘沒停車位了,那邊等紅綠燈走過去不用多久,說謊也要先看清楚

就你最緊急啊,推什麼造勢藉口,愛違規連幾百塊都付不起,這樣還是別上網討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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