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記者只有報導不實的情況
才會被告
嫌犯報導成確認犯,不算不實報導?
那若最後判無罪,算不算不實報導?
包括前面你也提到的鎖車,謹慎的記者也都會用恐或之虞。尤其是提到實際案例。
我也只說"可告強制罪",沒說一定勝訴。
曉得 wrote:
警開槍擊斃通緝犯不起訴確定 檢方提4大理由...
你舉的例子,跟我們討論的移動他人機車狀況有關聯嗎?
我提一個應該算是有關係的,這案例打到最高法院,顯一審、二審法官見解是不同的。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6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
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
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
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
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注意判文裡使用取走,並不是偷走,可以推想應是工具被移置它區,並非被拿回家。(但有可能原告不易找到)
我想移置他人工具和移置他人機車,是類同的,但我沒說不具爭議,所以才打到最高法院,不是嗎?
最後判決確定是判決強制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