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被擅自移車,如何讓對方有什麼刑責?

曉得 wrote:記者只有報導不實的情況
才會被告

嫌犯報導成確認犯,不算不實報導?
那若最後判無罪,算不算不實報導?
包括前面你也提到的鎖車,謹慎的記者也都會用恐或之虞。尤其是提到實際案例。
我也只說"可告強制罪",沒說一定勝訴。

曉得 wrote:
警開槍擊斃通緝犯不起訴確定 檢方提4大理由...

你舉的例子,跟我們討論的移動他人機車狀況有關聯嗎?
我提一個應該算是有關係的,這案例打到最高法院,顯一審、二審法官見解是不同的。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6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
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
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
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
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注意判文裡使用取走,並不是偷走,可以推想應是工具被移置它區,並非被拿回家。(但有可能原告不易找到)
我想移置他人工具和移置他人機車,是類同的,但我沒說不具爭議,所以才打到最高法院,不是嗎?
最後判決確定是判決強制罪確定。

sunland wrote:
先假設移車者確實訪礙原本車格內的車主合法行使權利
那強暴、脅迫這個部分不知道要怎麼解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或'的意思了解嗎?
把機車移到旁邊有讓車主找不到而無法使用機車嗎?並沒有,所以怎麼會有強制罪的問題。
法條的適用要看實務,不要拿著法條文字的意思自己推敲。
sunyearhuang wrote:
你舉的例子,跟我們討論的移動他人機車狀況有關聯嗎?

不知道是誰要看告不成的案例?
一開始
我說你找一個擅自移動別人機車
被告強制罪判決有罪的新聞
讓樓主安心
你找不到就算了
還牽拖一大堆
我也告訴你重點了
目前還沒有人移動別人機車
被告強制罪判決有罪
你舉的判決是民國28年的
80年前的
會不會有穿越時空的感覺?
這個判決跟樓主的情空有沒有類似?
之前有01的網友停車被開了罰單
我找行政機關直接確認交通標誌設置意義
取得文號後
讓網友申訴平反成功
你的能力這麼好
那幫忙樓主伸張一次公平正義可以嗎?
成功的話
我也會非常佩服你的能力

seatree wrote:
把機車移到旁邊有讓車主找不到而無法使用機車嗎?並沒有,所以怎麼會有強制罪的問題。...(恕刪)

如果車主一時找不到機車,有沒有妨害使用?(這跟案例是一樣意思)
樓主機車被從合法車格移到禁停區,有沒有妨害到樓主使用停放合法車格的權利?
這個是我說可以告強制罪的真正理由,貼文看前前後。
曉得 wrote:你舉的判決是民國28年的
80年前的
會不會有穿越時空的感覺?

這個法條80年前還是一樣的內容。

曉得 wrote:
把機車移到旁邊有讓車主找不到而無法使用機車嗎?並沒有,所以怎麼會有強制罪的問題。...(恕刪)

己經有火藥味了...
既然你不願意就移車有沒有"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去討論,我們的討論就此為止。
記者文章很多都是沒考證的
不要以為新聞就等於判決了

這年頭似乎還有人以為電視新聞不會說謊?

sunyearhuang wrote:
還要再貼一次?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37602
這一個連結說徥更清楚
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E5%88%A5%E4%BA%82%E7%A7%BB%EF%BC%81%E9%9A%A8%E6%84%8F%E7%A7%BB%E8%BB%8A%E5%AE%B3%E4%BB%96%E4%BA%BA%E9%81%95%E8%A6%8F%E3%80%80%E6%81%90%E8%A7%B8%E5%BC%B7%E5%88%B6%E7%BD%AA-GMQNPY

(恕刪)

本大爺 wrote:
記者文章很多都是沒考證的
不要以為新聞就等於判決了
這年頭似乎還有人以為電視新聞不會說謊?...(恕刪)

沒錯!但很多報導是引用警政單位的發言,這個不會亂引用。
但警政單位的發言並不一定一致也是。
所以我才以把他人車子被從法車格移置到禁停區,是否有"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妨害樓主行使停放合法車格之權利)做為強制罪構成之理由。
建議樓主去地檢署告發,繳點學費而已啦,看看檢察官會不會起訴,結果再貼給我們看看
QQWWCC wrote:
所以是怎麼妨害人行使權利?

行駛停車權利 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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