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d87520 wrote:
[img] [/img...(恕刪)
1.不必跑交通裁決所,已經入司法程序案件,需由檢察官送。
2.偵查庭法庭上只有證據效力問題,初判表不是沒有,只是比較弱。
如果檢察官採信,就有用,不採信,就是再由檢察官送裁決。
3.不是車禍就一定有肇責,這是網路上常見的錯誤觀念。
造成很多違規者心存僥倖。
實務上裁決出來無肇責的也是有的。
不然天上掉下來一台車也要判你應注意未注意??
4.還是建議買個保險,丁式很好用,保個十年比律師費還便宜

總之你如果有受傷有驗傷就去警察局反告他傷害,
裁決所不用跑了,上檢查庭就把初判表拿去當證據,
檢察官不採信就要求檢察官送交通裁決所鑑定。
基本上肇責明顯檢察官不是瞎子的。
a5839368 wrote:
遇到這種死屁孩騎車...(恕刪)
我來提供一下訴訟的過程

1.
我告人都是檢附初判就好
哪來的初判還需要車鑑會的資料
車鑑會是兩造雙方某方不服初判去新增證據、畫面等積極事證才會翻轉
否則是依據交通警察做現場事證做依據及判斷
2.對方是撞上你開的車而受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你要負三成過失責任,對方負七成過失責任
我看到這行..真不知道你對司法是多失望還是多無知

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已經說明兩造雙方資料尚查無新事證事實
而被判定對方有闖紅燈就已經是判定事實
至於提告與否這跟某司機飛越對向撞死國父孫女那位家屬依樣
想提告是"只要是具有國民身分這是基本權利"
在檢察官那庭就駁回了
現在沒有所謂64、37比
除了很白癡的閃紅跟閃黃無監視器判定是否有停後行
才會兩者一起作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決
3.不過對方未滿十八歲,也沒考取駕照,不知道警察人員是不是有開罰!?
在一個月後"交通裁決所"就會要求違規駕駛到案領取罰單
4.那如果說不成立的話我能告誣告嗎?
因為對方是跟你碰撞而受傷的,是真的事實,並非假的
正確,但需修正一下
只要屬於"當事者、非虛擬構造事物"一律不成立
所以誣告一般成立是指"捏造不實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