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46號

這個我是覺得小題大作了點,不影響人
也許人家原本要右轉的就算違規好了人家也不像是惡意的
原告居然能無限上綱成是你跟監他, 花東小地方,
這傢伙有不少低成本的司法人脈, 否則誰會為這一點罰款找律師告?
連法官都睜眼說瞎話, 要爆只能找民代媒體鬧大,
不過這種沒肇事沒死傷的難吸睛啦!

監理站也知跟這群司法蟑螂耗, 沒啥意思,
它們樂得用自己專業跟你玩
樓主這麼義憤填膺,

乾脆去選總統,改變這個國家,大家說好不好啊??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恕刪)


地方法院的一些恐龍類
也是想要高升高等法院的

就看她的頂頭上司是誰
給她一級級申訴下去

至於那個辱罵你的
就是上警局提告公然汙辱
只要帶身份證跟截圖
半小時搞定
再來警察找人偵訊都沒你的事
等檢察官開庭
這些馬上就道歉 乖的跟啥一樣

義憤填膺?
檢舉違法 就是保障守法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小老百姓應該是無權調...(恕刪)


可以閱卷,知道自己為什麼被告,及看對方的書卷。

但對方的證明或證據不得開閱。

喜歡陳報? 訴訟法讀一點!

你這只是陳報,還不算告人。跟打電話報警一樣的等級。

地檢署也輪不到你告,原告是檢察官。不然秀一下你自訴的資料來看看?

和我一樣不懂法律! 話到講的挺滿的?
上法院..我覺得被檢舉人..應該是想見你一面....
看來只好上電視台了.
花蓮...哼哼....不意外.........


p141t5 wrote:
看來只好上電視台了....(恕刪)
===========================愛騎車減肥的呆呆
從頭看到尾
這就是台灣現況嗎..
突然 覺得一片灰濛
個人覺得這段最扯
從事公益工作與違規事項並無相關性才對吧....


原告長期在玉里至台東之間從事公益奉獻工作,斯時因工作
疲憊而未注意變換車道情事,行駛道路上之駕駛人,有時為
閃避危險或一時精神恍惚難免有未注意之違規情形,故原告
上開行車行為應屬疏忽而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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