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 ventura wrote:

樓上一堆福爾摩斯
由一點點的線索馬上斷案
法院都不用去了

那你二樓又在幹嘛?
違停根本不會是肇事主因
更何況有無違停還不知勒...
劉奕兒612 wrote:
那你二樓又在幹嘛?違...(恕刪)


你有沒有聽過機車騎士自撞路邊違停汽車 受傷
法官判違停汽車車主肇責較大 (01有討論歐 安全帽跑蟑螂進去那個)
類似案件一堆

另外樓主不是說"警察說汽車那裡不能停"?
我也列出法規"交叉路口"十公尺內不能停車

案例 + 法律 我都有了

你們這些鍵盤法官有甚麼? 一張嘴嗎?
ace ventura wrote:
你有沒有聽過機車騎士自撞路邊違停汽車 受傷
法官判違停汽車車主肇責較大 (01有討論歐 安全帽跑蟑螂進去那個)
類似案件一堆

兩次車禍鑑定報告明明機車騎士都是肇事主因 違停次因
結果法官硬判同為肇事原因

哪來的類似案件違停都是主因?
你來搞笑的嗎?
鍵盤法官只剩一張嘴嗎?
ace ventura wrote:
另外樓主不是說"警察說汽車那裡不能停"?
我也列出法規"交叉路口"十公尺內不能停車

案例 + 法律 我都有了

你們這些鍵盤法官有甚麼? 一張嘴嗎?

為啥不能停?
那裡是路口嗎?
有案例 + 法律不代表你能套用在每個車禍(更不用說你只懂皮毛而已)
只會照本宣科不會求證 鍵盤法官只剩一張嘴嗎?
劉奕兒612 wrote:
兩次車禍鑑定報告明明
結果法官硬判同為肇事原因...(恕刪)


一審 汽車7成肇責
二審 各五成 (都是主因)
所以我沒說錯阿 一二審都是汽車"主因"
另外還有騎腳踏車自撞違停汽車案例 (不勝枚舉) 自己去看

交岔路口不是只有馬路和馬路才算歐! 只要是道路相交處都算


道路的定義自己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第9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ace ventura wrote:
一審 汽車7成肇責
二審 各五成 (都是主因)
所以我沒說錯阿 一二審都是汽車"主因"
另外還有騎腳踏車自撞違停汽車案例 (不勝枚舉) 自己去看

交岔路口不是只有馬路和馬路才算歐! 只要是道路相交處都算

所以22樓【法官判違停汽車車主肇責較大】這句是誰說的?
各五成叫汽車肇責較大?
我看很多判決違停都不是主因耶...抱歉又打你臉了

再來你貼那些法條解釋給我看沒用啊
我是問你路口在哪?
ace ventura wrote:
你有沒有聽過機車騎士...(恕刪)

一個是自撞一個是自摔
兩個差那麼多
汽車有一點責任就已經很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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