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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4872522
雖然行為人違反法律上所付予之義務,便符合處罰之要件,
而警察或行政機關對於該違規事實仍擁有裁量之空間(例如選擇勸導),
然若是一般公民以檢舉方式申請,該受理機關因無法了解現場違規事實之嚴重程度,
因此皆僅能退而對檢舉要件資格之審核,而非能對該違規事實有裁量空間,
故個人認為,檢舉人應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優先檢舉,
一般輕微違規之事實,應同樣優先選擇勸導之手段,始符合比例原則之法理。
本件情形,
未禮讓行人,似應該罰。
併排停車。(有可能,但影片中仍尚未出現該車輛有停止的客觀事實)
車輛緩步前進給行人壓力,我覺得仍可討論看看。
(個人認為,車輛應呈現靜止狀況為佳,讓行人可以無顧慮的通過,
而行人亦應於確認無危險情狀時,快速通過斑馬線,而不是以悠閒的心情散步慢慢走)
社會需每個人共同發揮公德心,以不同的立場思考,建構更好的生活空間。
以上淺見,如有錯誤,請不吝給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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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487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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