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數學測驗,10月12日中午,到10月19日凌晨 = 7天???

carlo2013 wrote:
難以置信你會犯這種錯...(恕刪)


目前雙北的檢舉系統,只要超過 D+6,

在日期選單上是無法選擇,

所以絕對無法上傳成功。

基本上那種很可惡很惡劣(或是罰金很高)的違規,

我一定第二天就會先上傳檢舉,

根本不用怕什麼違規者也有記錄器被反檢舉!

避免一不小心成為遺珠之憾。

我也曾不小心錯過七日未檢舉,

兩次是系統故障(10/2這一次也有超過七日就不檢舉了),

有幾次就是忘了,那就算了。

因為愛違規的駕駛在路上跟垃圾一樣多,想檢舉隨便錄影就一堆,
真的不用太在意!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目前雙北的檢舉系統,...(恕刪)


話說併排大,你知道一件事嗎

7-2條裡面有一個是違規停車人不在場才能逕行舉發.


看了一些奇耙法官的判決書,民眾檢舉的案子會去引用7-2條的東西,然後判違規者勝訴.


換句話說,現在要檢舉違停,似乎得證明車上沒人才可以........

車上有人,不管怎麼停,都沒辦法逕舉. 是這樣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orte:
我無法理解的是為何違規當天就算第一日?

如果用這樣的說法,應該可以說的通...

違規的罰單原本應該是「當場開」,所以發生日當第一天,
這樣應該說的通,
就不知違規大能不能接受....
台東的系統有這麼差喔?

一般的系統在超過7日就無法送了,怎麼台東還會送出去.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7-2條裡面有一個是違規停車人不在場才能逕行舉發.


看了一些奇耙法官的判決書,民眾檢舉的案子會去引用7-2條的東西,然後判違規者勝訴.


換句話說,現在要檢舉違停,似乎得證明車上沒人才可以........

車上有人,不管怎麼停,都沒辦法逕舉. 是這樣嗎?



當場攔截製單舉發、逕行舉發、民眾檢舉是三種不同的概念,7-2條逕行舉發適用的人員是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因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才適用逕行舉發,民眾檢舉案件都已經是事發後一段時間了,不可能當場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攔截製單舉發,自然也不屬逕行舉發,所以我們看到罰單上民眾檢舉的會註明是民眾舉發。
c.c.0110 wrote:
當場攔截製單舉發、逕行舉發、民眾檢舉是三種不同的概念,7-2條逕行舉發適用的人員是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因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才適用逕行舉發,民眾檢舉案件都已經是事發後一段時間了,不可能當場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攔截製單舉發,自然也不屬逕行舉發,所以我們看到罰單上民眾檢舉的會註明是民眾舉發。...(恕刪)


民眾檢舉的案件,警方只能逕行舉發,所以應該要符合7-2條....... 這是我翻了近期判決書得到的結論.

當然,目前我是還沒見過警方拿7-2條的規定來打槍民眾檢舉的案件。 我去檢舉小貨卡車斗載人也都還是有成案

所以到底該怎麼算,還沒個定論就是.
我也有這個疑問好久了
今天看了許多人的解惑

就像租車,和運租車今天晚上6點租,明天早上10點還,要付2天的錢
而標榜以24小時計費的租車公司就沒這個問題,以"時"來看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民眾檢舉的案件,警方...(恕刪)


較早的判決書,104~106年,

非常多違停被檢舉用不能逕行舉發來申訴,

我看過幾百件,

99%都是敗訴(印象中)。

法官幾乎都是認為所有民眾檢舉的違規項目都不受7-2之項目所約束。
因為這是民眾檢舉,民眾不是警察。


甚至,印象中還有法官說:
就算7-2有規定不能逕行舉發之違規種類,
警方還是可以逕行舉發,
因為7-2並沒有將所有違規項目都明確規定,
所以是參考用,不能當作判斷逕行舉發是否可以之依據....(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民眾檢舉的案件,警方只能逕行舉發,所以應該要符合7-2條....... 這是我翻了近期判決書得到的結論.

當然,目前我是還沒見過警方拿7-2條的規定來打槍民眾檢舉的案件。 我去檢舉小貨卡車斗載人也都還是有成案

所以到底該怎麼算,還沒個定論就是


能否提供一些判決文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交上字第 86 號 判決可以參考看看,這判決廢棄了花蓮地法院106年交字第29號行政訴訟判決,裡面對於7-1與7-2有做解釋。(民眾檢舉的範圍是整個道交條例)

以法解釋論而言,7-1與7-2分開檢視,在文義解釋上應如北高行的判決;但以法體系論而言,民眾檢舉應該屬於行政行為上的行政助手或委託人,最後作成行政處分的是警察,處分本身是否應符合7-2的要件,其實是一個可以討論的法律議題。

補充:
剛剛認真看了一下,上述的案子非常有趣。
106.11.30 花蓮地院判決應依7-2要件,所以裁罰撤銷(民眾檢舉無效)。
107.11.26 北高行判決依7-1,所以廢棄花蓮地院的判決,發回更裁。
107.12.19 花蓮地院裁定二審上訴時間逾期,所以北高行的判決無效,以花蓮地院的原裁定發生效力。(定讞)
各位大大討論法律,

真讚 !

凡事先尋求法源依據,

方能要求他人,




不過這對我來說太深奧了,

我學習結論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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