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檢舉哪條例才能提升成功率

我覺得女駕駛比樓主還會開車,
而且說不定她有急事在趕路。

tommy90412 wrote:
過年期間遇到白目女駕(恕刪)
神阿!請保佑看帖亂回帖跟亂移文的人,手機掉馬桶,鑰匙也掉進去,最好人也掉進去,阿彌陀佛,阿門!
前車再看下去後來又超了幾部車,如果習慣是那樣開車,遲早出車禍。
okbt wrote:
他原先開的外側車道前車龜速
所以轉從內線超車..看不出錯在哪裡

超車用擠的 看不出錯在哪 ?
可以檢舉「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但警方不開單機率高達9成9
改以這個檢舉成功機會較大: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另外,vios切到樓主車前是有打方向燈的,注意看
hesiehreikai5105 wrote:
我的經驗是這條不會開(恕刪)


20191001
原48-1-1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900

10/1修訂 併入42條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tommy90412 wrote:
過年期間遇到白目女駕(恕刪)

條款:未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max麥斯 wrote:
條款:未保持安全距離(恕刪)


安全距離很難定義

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很容易定義

真的想了解 fb 找 翻轉 違規

很多範例
Eigen wrote:
安全距離很難定義

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很容易定義

真的想了解 fb 找 翻轉 違規

很多範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tommy90412 wrote:
過年期間遇到白目女駕...(恕刪)

這個說沒問題才是有問題的吧?
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啊,大大的檢舉下去吧,雖然員警不一定會開就是了。
檢舉方向燈未打好打滿,現行法規要打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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