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Y LOVE wrote:
我覺得應該是走339-1條吧.
刑法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恕刪)
不4
這條的被害人主體是該收費設備的所有人
最簡單例子是例如夾娃娃機被人用磁鐵偷走東西這樣,被害人是臺主,由臺主提告
樓主不是停車場繳費機的所有人
且只是放著票卡被直接拿走,難謂其「以不正方法」
提告337侵佔才對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這種貪小便宜的垃圾告就對了
停車票卡的工本費請停車場開一張收據,告的時候請附帶民事賠償,叫他賠這個工本費.
建議直接把停車場的監視器畫面copy回來,截圖,自己寫訴狀,整個事發經過稍微描述一下,最後說這台車偷了你的停車卡,你要告他侵占罪,最後附上監視器畫面截圖,把訴狀拿去地檢署遞狀告他. 監視器畫面可以燒成光碟作為證據一併附上,之後檢察官收案之後會去查,有必要傳喚你的話你會收到傳票,最後偵結起訴你也會收到一張地檢署的公文,接著就等判決~
不要找鴿子,不然他弄個筆錄會花你2小時zzz 後續案件移送到地檢署又會拖很久.
自己寫訴狀、自己遞狀申告最快!
還有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所以沒有和解撤告這回事。 最多就是和解,檢察官會緩起訴,但會要求加害人繳交幾萬塊給國庫大笑大笑大笑 省幾十幾百,換來幾萬的罰金,也是不錯.100分
補充一下,基本上你不會見到侵占你停車卡的嫌犯,偵查庭傳喚都是分開的,對方也不會知道你的長相,所以不用擔心自己是不是毀了一個妹仔的前途笑
訴狀自己在家裡用電腦打完列印就好,不要傻傻的跑去地檢署寫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