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dqsc0147 wrote:
我本來跟對方談不如各半
但是對方還是一直堅持出險
並說7/10號他才會恢復駕照
他想恢復後再申請出險⋯...(恕刪)
對方可能要失望了,保單條款應該都差不多如下:
第九條 不保事項(一)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