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狂 wrote:
要避免三星連線很簡單啊
內線速限改120-130
沒超過120一律開單.超過130一樣開單
就不信這樣龜車還能三星連線
超速相機就政府自己去想辦法
(恕刪)
速限改120-130 這是無用的 , 反而會讓道路容量提早到達飽和而 造成堵塞
(a) 依法 "速限"是遵守義務 ,不是路權 !根本不是用來決定 那一台車能走內側車道 ?這項義務 誤為"路權"了
(b) 問題不是 速限提升 120-130 如此而已 , 車速會綁定"車距", 連帶"車距"也會有變化 !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和車距的比例是 2:1
110km →55m車距 (車流密度 每公里16車)
120km →60m車距 → (車流密度 每公里降為15車) ←每公里每車道少容納1台車
130km →65m車距 → (車流密度 每公里降為14車) ←每公里每車道少容納2台車
每台車的車距拉長 , 道路能容納的車變少了! 就會造成堵塞
依據
Newell’s 跟車模型 car-following model: Newell’s描述車流的特性是, 車輛會保持一定的車距, 車輛和車輛之間保有"通過的時間差"。 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也已經入法了, 就是我國法規當中的 "安全距離" 及 (國外)2秒鐘法則("通過的時間差")
因為車流不是如水流,氣流這樣均質的流體, 而是由不均質的一台台車及中間的車距所組成 即車流保持(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前進
車輛本體不可壓縮, 但車距會有變化
所以,通常要計算密度時, 這車流密度是以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 以車和車之間的距離來代表密度 D
16台車/km 是以 1km/16=0.0625km(57.5m車距+5m車長), 單位是多少m(km)有一台車 來代表 , 才是可以數學運算的量, 可用來評估堵塞或是不堵塞

上圖是 HCM2000 , 車速V 和車流量Q 的關係 圖 , 車流量 Q 是有上限的
車流量Q = 車速V × (密度/車距 )D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落在 LOS C16車/公里)
但是 速限 增加到 120km, 最大車流量 反降為 1300車 (位於 LOS B11車/公里)
速限提高 ,容納的車變少了,很多車進不來 → 反而造成堵塞

對照 LOS B 的車距 是不是比LOS C 長 , 即車流密度低 ,每公里內的車輛數少
能夠調高速限, 能高速的條件 ,依據 高管規則6, 就是有足夠車距, 也就是單位長度內的車輛很少, 才能施行
(c)台灣的國道,車道寬,超高,平(豎)曲線,緩和曲線,鋪面摩擦係數,視距等 根本不是國外高速公路的建造標準
我國高速高路設計標準,於平原區為120km/hr,丘陵區為100km/hr,山嶺區為80km/hr
在中山高苗栗以北丘陵地帶,因時速較低,所以曲率半徑比較小,而在二高因曲率半徑較大,所以時速可以達120km/hr。
目前既有高速公路的幾何線型還是固定的,除非改線, 高速公路的安全速限是無法提高的。台灣國道是沒有這個條件的, 道路無法提供安全保障 ,所以速限很難增加 。
提高速限是不可能的, 不如 把車速儘量能達到速限110
台灣國道, 連速限 110km 都開不到,80公里的內線車一大堆, 能提高車速到達 110km 就很好了
(d) 速差過大
台灣國道 都是交流道密集,城鎮多的地區。市區道路速限只有50,如果車多,又速差過大,由130陡降到50,速差達80km ? 中間又沒有緩衝區,(V2-V1) 產生負的加速度, 造成衝擊波讓車塞在一起,易堵塞在交流道口,也容易追撞 。
為何需要超車 ?
因為 每台車 和車之間 , 彼此存在有速差 , 速差 (V2-V1) 會造成車距變化
速差 (V2-V1) 若<0 , 為負值 ,車距縮小安全車距不足 , 會造成 追撞
因此 , 法規對此訂有明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當安全車距不足時 , 依高管規則6
50m車距→車速 降低至 100km
40m車距→車速 降低至 80km
30m車距→車速 降低至 60km
否則只能換一個車道去超越前車 , 將慢車拋在後面 , 才不會影響到整體車流
超車道 就是 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 bypass 繞道 , 不是沒事也跑進去增加車流擾動 。
一般是車輛太多, 多到超過道路容量, 就會塞住。
但台灣國道不是, 台灣國道早在未達到道路最大容量之前就塞住了 !
台灣國道的車流量真的多到超過道路原始設計嗎? 不是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造成無法超車 !
需知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車是 前後車互換位置 , 超過去,將快車調整到前方,把慢車拋在後面, 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多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嚴格執行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車流量才能更高
因為, 由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超車道"流量可以高於"不超車車道"達1.5倍
一開始車輛密度低,因為"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台灣國道的車流量真的高嗎?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但是,德國的車流量遠遠超過台灣, 德國卻反而嚴格執行"路權", 非超車不得走左邊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塞車"在台灣,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都擠在一起形成車群,車群內無安全車距? 車群外卻空蕩蕩? 車群內互撞的機會當然增高
這種"車群"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一堆車擠成一群, 車群之外卻又空無一車?
這樣,如果有一台車佔住圖中的紅框內不離開,後車無法超越,就製造了車羣, 一個個的車羣,切割許多"閒置無車"的空間(如圖黃框), 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又有人說,自己最快? 後面的車都追不上?
但是, 道路空間有限, 110km行駛時, 前方要預留有55m車距
並不能自己不超車佔用了60m長的車道(其它車就少了60m可使用), 安全車距當然因佔用而縮小,卻反過來要求其它車要保持安全車距?讓自己佔用???
實在不了解這是何種邏輯?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而是超車後離開,才能禮讓出60m長的車距 ! 車距是禮讓出來的!
1km內有16車, 將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如果1km內增加到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當然可以不保持安全車距, 只有30m車距, 卻硬要110km行駛, 但這會煞不住!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因為超車必然是一進一出, 超車是原車道上的前後車互換位置, 因為必然回到原車道,所以,超車』不會增加超車道的車輛數目,也就不會減少"車距"。
這台車無論車速多少, 它的車身就佔去 5m 長的車道, 再加上法定的車距40-55m, 一台車就會佔去 45m-60m長的內側車道。
一台車就讓超車道少掉 60m 可超車的車道空間,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110km行駛完全無法創造更長的車距出來!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必然影響了『車距』
這種擠在一起不離開, 讓 D車距縮小/密度增加, 並不是V加速到110km就能彌補!
台灣就是不依超車道法規, 放任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會把連貫的道路,切割出許多"無車空間",『車群』形成!
超車需要有安全車距, 被切割成片斷的無車空間,兩車併駛,後車無法超越.不能行車,形同道路封鎖, 是被浪費的空間,如圖黃色框框內的無車空間
反而誤用了但書法規, 將『最高速限』這項遵守義務?說成了權利?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佔用?
忘記"最高速限"是標誌, 是遵守義務,不是權利!
但書法規是在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 ! 但書 → 是單行道, 不能反過來解釋!
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多少就佔用 ?
但書說,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無55m車距)還是不堵塞(有55m車距,能最高速限行駛)

不堵塞, 有55m車距 → 速限為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 , 無55m車距 → 速限為最低←→最高速限 , 這是區間 (高管規則5)
況且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高管規則5)) , 現在高管規則8-1-3但書, 變更速限為 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 !
只是速限改了, 不是超車道變更為另一種車道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若不依法回到原車道!(法規都有,但不遵守), 一台車就佔用一個車道, 蓋再多車道都不夠用

如果每台車都超車後離開, 能儘量補滿右邊的車道空間,空出左邊的車道, 後車就能進入黃色區域.
車速快就超越後靠右, 車速慢或超不過去, 降速後變換車道到右方車道, 一樣靠右行駛,把左車道讓出來,就能把原本切割成一段段的車道,組合成為完整,連續的車道,能騰出更多車道空間,給後車使用, 就不會有台灣國道這種『車群』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