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志工 wrote:這個案例是在台中市霧峰分局國光牌出所轄區,霧峰分局55條很容易成案,但是56條就很難,即便清楚拍到車內無人也要3分鐘 好奇請問一下,這種的為什麼要3分鐘...理由是?所以如果遇到堵車,正常是可以開上去人行道再開下來?還是有甚麼狀況是可以開到人行道的?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目前有些縣市之分局,會用這個理由而不舉發,分局以台南與台中居多,也就是沒有錄影三分鐘,連臨時違停55條都不願意舉發的情況。 沒錯在台南我也檢舉過人行道停車警察的回覆是要拍到駕駛座無人的照片才立案警察的意思是車上有人就沒事了?
汽機車在人行道上理應100%舉發的,駕駛座有人就是駕車行駛人行道,駕駛座無人就是在人行道停車,人行道沒有臨時停車這回事,臨時停車成立要可以立即行駛,既然是立即行駛,那麼一定會有行駛人行道的情事,你可能會說機車可以用牽的,噗~用牽的就不是立即行駛了。不過員警的裁量權可以凌駕法規之上,他不開單你也拿他沒辦法。
台灣日常...有錢開車沒錢停車的乞丐一堆這種一定是停長期想省錢的台灣地狹人稠,只適合日本那種多開發路外停車場但慘的是就算是重劃區停車規劃還是永遠不足...只想用路邊停車格來打發店面一堆的地方還是一樣各種並排或紅線違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