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件"駕駛「手動」跟拍檢舉 法官批假正義 撤銷罰單"

leecheelin wrote:
以後要殺人只要找個人(恕刪)


不是殺人無罪
而是殺人後的取證必須合法,否則證據力在法庭上會無效
光美國就有不少兇殺案因為證據取得程序有問題導致判決翻案了
這個法官判決我有疑問
請問手動調整有違什麼法?
目前法規只有手持才違法
除非這個拍攝者是拿在手上拍
所以警察用大砲照駕駛沒綁安全帶也不用罰嗎?我是不太同意法官的觀點.應該要以犯罪事實與否判定才對.
檢舉成癮,有病記得看醫生
台灣真的病了...
Hkiki wrote:
警察用大砲照駕駛


警察當時又沒在駕駛交通工具,何來違規???
leecheelin wrote:
以後要殺人只要找個人...(恕刪)

看清楚判決原因再來說,
一般違規,並無緊急或不得已情況,
所以因小事而檢舉,實在沒有必要。

「北院審酌,陳男未開燈僅是一般違規,不存在緊急或不得已情況,反觀,檢舉駕駛以有礙駕駛安全方式取得違規證據資料,嚴重違背法定程序,為杜絕此類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行為,同時兼顧程序正義、保障基本人權及均衡維護公共利益,認為影像不具證據力,判撤銷罰單。」
星幻 wrote:
這種行為其實就類似調後照鏡一樣


有人在國道上,行進間調整後照鏡的嗎?

你有從駕訓班出來過嗎?
不需要替法官補腦太多假設
法官依據手上的資料自己判斷,檢舉人是否太過頭
有的人申訴過了,或許有更多人申訴沒過吧?
不必執著在這上面了...
kentchan wrote:
這個法官判決我有疑問(恕刪)


先撇開法律來說

一邊在國道上開車,一邊調整後照鏡或行車紀錄器,這種行為不危險嗎?

停紅燈看line訊息都會被罰了,更何況在行駛國道上,一邊開車一邊調整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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