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cheelin wrote:以後要殺人只要找個人...(恕刪) 看清楚判決原因再來說,一般違規,並無緊急或不得已情況,所以因小事而檢舉,實在沒有必要。「北院審酌,陳男未開燈僅是一般違規,不存在緊急或不得已情況,反觀,檢舉駕駛以有礙駕駛安全方式取得違規證據資料,嚴重違背法定程序,為杜絕此類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行為,同時兼顧程序正義、保障基本人權及均衡維護公共利益,認為影像不具證據力,判撤銷罰單。」
kentchan wrote:這個法官判決我有疑問(恕刪) 先撇開法律來說一邊在國道上開車,一邊調整後照鏡或行車紀錄器,這種行為不危險嗎?停紅燈看line訊息都會被罰了,更何況在行駛國道上,一邊開車一邊調整行車紀錄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