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違憲的區間測速 - 自由時報採訪Hank汽車部落客語音重點

henrylai21 wrote:
你確定你在說什麼嗎....?

不罰駕駛人, 罰單要讓誰去繳?

如果今天有人是跟朋友借車,
或是跟租車公司租車,
車輛交通違規以後,
罰單會寄給誰?
租車公司可以用租賃契約向監理機關要求轉移罰單給承租人,
但也不一定是實際駕駛人.
所有的自動測速照相機罰單,
都是寄給車主,
表示罰單用來處罰車主.
處罰駕駛人是理想,
除非是警察當場攔停開單.
henrylai21 wrote:
感謝自由時報的採訪,(恕刪)

慢慢開
你說違憲就是違憲?

你只是一個愛自我解讀憲法的人,

不用把你的自以為當做聖旨啦!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如果區間測速的實施叫監控、叫違憲…

那為什麼早在15年前就開始採用的ETC收費,沒有被你們拿出來砲轟?

ETC這玩意的技術面上,也是完全等於區間測速啊,只是用途不同而已

15年前你們沒開砲,那現在為什麼也沒看你們砲幾下指ETC侵犯隱私之類的?砲幾下訴求全面回歸人工收費站制度之類的?

當然,我並不是支持什麼區間測速,只是就事論事,別拿些不相關的『大義』來唬弄、來製造民粹

真又讓你們成功了,台灣不就再多了一堆愚民們?
jason 567 wrote:
我開你的車,去區間測速超速,罰單是寄給誰?

超速的是我,罰單卻是給車主的你

實質上,我一點事也沒有


罰單給我, 我當然讓你去繳囉

處罰的當然還是駕駛人啊

PS: 哥很配合喔
更多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HankRS225
如果大家都乖乖開車,那政府會搞這些有的沒的嗎
要怪的應該是那些不守規矩的人
henrylai21 wrote:
感謝自由時報的採訪,(恕刪)


所以既然認為區間測速違憲
為什麼不去提出憲法解釋?
星幻 wrote:
如果區間測速的實施叫監控、叫違憲…

那為什麼早在15年前就開始採用的ETC收費,沒有被你們拿出來砲轟?

ETC這玩意的技術面上,也是完全等於區間測速啊,只是用途不同而已
 
 
其實ETC當時就鬧很大囉
最後是立下但書, ETC抓到的數據只能用在收費上, 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例如開罰單等, 才放行通過的
 
但凡政府設置監控設施, 都有侵犯隱私之虞, 必須要有法條規範這些設施使用的目的與範圍
 
因此, 之前才有法院判例, 拿道路監控來開罰單是違憲行為
 
法的"比例原則"
 
為了治安防治等重大社會問題的話, 監視器可做為刑事偵蒐的調閱證據, 這是憲法允許的
 
但是拿這些監視器監控人民生活的行蹤或者只是為了交通違規的行政處罰, 這是超過"比例原則"的尺度,
 
這是憲法所不允許的, 日前已有法院有判例, 監視器不得舉發交通違規, 有侵犯人權之虞: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監視器只能用在公共安全和犯罪防治,用做裁罰依據違反比例原則,還可能侵害人權。律師陳麗玲也認為,設置監視器目的在於防範竊盜或殺人放火等重大刑案或用於事後蒐證,若用於取締違規停車、闖紅燈等微罪,感覺是「用大砲打小鳥」。
 
桃園市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監視器錄影畫面「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否則可能違反個資法和資訊自主權,這都是憲法保障的人權。
更多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HankRS225
dallasoriginal wrote:
好奇目前世上有哪幾個國家在實施區間測速舉發開單的?
還有測速照相密度世界排行?


二、國外有無執行案例,成效為何?
區間測速方式已在英國、義大利、南非、瑞士、西班牙、奧地利、捷克、挪威、法國、中國大陸等多國採行,實施區間測速路段長度視實際交通狀況而定(例如南非測速路段長度長達71公里),經文獻顯示,各國實施後對於降低交通事故率有33%至85%不等的成效。另在義大利的研究指出,在區間測速執法系統實施後,一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了15.3%,氧化氮化合物降低了4.6%,空氣懸浮微粒降低了6.4%,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了5%。
jason 567 wrote:
看吧,我隨便點破一句(恕刪)



看他問你~
不罰駕駛人, 罰單要讓誰去繳?
釣魚成分居多~
J大你是對的~還好沒逐條回~浪費時間~

這個議題~篇數愈來愈多~人愈來愈少~
我只是純粹來贊助~多條留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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