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螺警分局員警指出,林男撞到流浪狗小黑未停車處理,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已經依法告發。林男涉嫌違返動保法部分也已完成搜證,移請動植物防疫所處置,防疫所人員指出,依動保法規定,可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過失肇事,也要處以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款。以上是今天的新聞我一直以為所謂的肇事或逃逸是指傷到人呀現在撞到狗也算,貓也算嗎?而且還違反動保法?
motolove wrote:不管你撞死貓狗 還是人,只要你敢嘴秋,相信下場就是這樣好幹你就繼續秋下去阿,沒那蘭的話,輾死生命,撞死人時,你就謙卑點 低調點,你就負責任點,台灣人很健忘的偏偏你就愛嘴秋 那就承擔這後果吧這社會還是有公平正義的 一切都是態度問題現在的人犯了錯 還自認為沒錯 等到被公審了再來演演戲 反正台灣人健忘 過了一陣子就沒事了
acrobat1 wrote:...肇事者的態度問題... 從有記憶開始狗狗就是家中的”一份子”,這”習慣”延續至今從未改變;寵牠們愛牠們很平常,但牠們負不了責任也無人類的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想”混淆”也沒辦法;人類必須對自己與社會負責,假如有犯罪之故意去虐狗的話,事主被丟進大牢大家眉頭也不會皺一下;但這是人命關天的交通事故,這恐怕就事涉公共安全而非個人情緒了吧!?若是易地處之,不妨想像一下一位驚魂未定逃過一劫的年輕人...能有多”成熟”與冷靜!?某方面而言他才更像是個受害者,難道旁邊那些”成熟的”大人們,就不能體諒與理解他生理與心理所受到的衝擊!?他或許口才不好情緒不穩,法律懂得也不多,沒辦法像個虛偽的政客立刻見風使舵拂狗屍而痛哭...難道這樣就要罰他下跪!?“成熟而有智慧”的大人們就這水平...這”態度”絕對更加令人反感作嘔不已!
這次事件真的覺得有點過頭很多新聞媒體喜歡用標題殺人車主說"那是畜生"對很多長輩來說真的是這樣只是現在年輕人不再把寵物視為畜生但也不能無限上綱如果今天被撞死的是雞鴨鵝還會被放大嗎?未來貓跟狗會不會像印度黃牛一樣被視為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