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是比較要保護的法益價值誰高誰低。如果侵害的法益低於要保護的法益,那就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還有其他法益就不討論了,先就比較好懂的法益來比較:財產(錢錢不見了)<身體(受傷)<生命(給對方死) 。槍手要殺駕駛跟乘客(殺兩個人)乘客要殺槍手保護自己(殺一個人)兩個都是危害生命法益,駕駛為了保護自己跟乘客的生命法益不受侵害,開車撞死槍手,本就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駕駛用一個生命(槍手)來保護兩個生命(自己和乘客),顯然槍手不值得保護。假設如樓主說的,對方拿的是球棒,那駕駛可能就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因為拿球棒打傷人,跟開車把人撞死,駕駛保護的價值遠低於被拿球棒攻擊的價值就會過當。當然中間可能還有一些細節需要討論,例如拿球棒打人的人是不是有可能會把人打死,開車撞人的是不是把人撞傷讓風險排除後就停止並報警,結果可能都不一樣,不是像樓主想的這麼簡單。所以是否符合正當防衛要個案判斷。我個人認這個案例為法官的判決沒什麼問題,誰讓那個槍手要拿槍對著人。換作是一般人被拿槍指著,下意識也會直接撞吧,不然要等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