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高速公路換道優先權的問題.....

nox013 wrote:
昨天下南部結果在高速(恕刪)


對方要加速超車,結果你又出來擋他

照你畫的圖,內線也有龜車,他要換內線也不是

你超的速度又不夠,導致對方必須要減速

甚至是急減速,所以被瞪是正常的...
結論是超車道慢車的錯
引發你們行車不愉快

但慢車依然慢慢開
擋好擋滿
被瞪一下又不會死...

當作他趕著回家公祭不就好了...

體諒一下對方嗎~
無關誰優先,就是個擋我路就是可惡的反射式念頭而已。
右後那輛車換車道也是為了超車,看到樓主在前面,立馬怒了,就醬而已。
至於誰對誰錯,通常後車應讓前車,但是現實總是變化多,也不是每個人都會讓。
怒視就怒視吧,反正也沒辦法改變它的想法。
你要超車本來就是要高速超車,避免引響交通局,應該是你速度太慢,害他差點撞到你,他才會不爽
nox013 wrote:
昨天下南部結果在高速(恕刪)

如果都是要超車
對方才是合法左側超車
而你是違法右側超車
那誰才有路權
很明白了吧

不過既然都要超車了
就油門補多一點
不然跟在龜車後就好了...
太常遇到切出來結果在那慢慢超
有沒有良心都是自己人在說的啦~~~
小戴CAT wrote:
而你是違法右側超車

三線車道各自 有自己的行車速度!
(最內線當用最高速限行駛、中線可在最高/最低速限內行駛、外側不得低於最低速限)

如果由最內線 變換至中線繼續行駛,超越內線車算是"違法右側超車"?

那天天都有成千上萬的車輛算是違規了!


所謂右側超車,當指同向車道,在前車沒有避讓的情況下
後車沒有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逕行由右側超越,又未行至安全距離後,即插入被超越車的前方行駛,此才該算是"右側超車",

不要無限上綱的扭曲 "右側超車"的定義
通常是互相禮讓一下,別的車先打方向燈,我會讓,別的車沒注意到我,我一樣會讓,差沒幾秒,換車道時閃避,很容易失控,我不會,難保對方的技術很糟糕,到時候掃到我…
nox013 wrote:
昨天下南部結果在高速(恕刪)

誰先進入車道誰優先

邏輯問題 誰先進入中線車道 誰就先成為了直行車
後進入的就是變換車道要禮讓直行車

如果真的那麼剛好 雙方同時進入中線車道 那就是前車優先
nox013 wrote:
昨天下南部結果在高速公路上被人開車窗下來怒視....但我覺得我也沒有不對所以想請大家幫我看一下..
如果有不對的地方小弟會在改進
事情是這樣的
因為在超車道發現前車開得很慢想要退回中線結果被從最外線的車剛好也要進入中線加速然後就被狂按喇叭
然後就被開車窗怒視了
超車道要出去中線的車如果在最外線的後面車不是要禮讓嗎..怎麼還會搶進中線然後加速?
搞得好像從速度快得道路慢下來退回中線要被最外線加速進入中線的人逼車一樣
最重要的是我的後照鏡警示燈還完全沒有偵測到後面有車?
抱歉沒有影片,因為後方沒裝行車紀錄器

當然,台灣國道一直是弱肉強食 , 先佔先贏 , 看 誰先搶到位置 的叢林法則
但是,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這真的很奇怪 , 因為依據 "車道"使用規則 , 是外側車道滿了, 安全車距不足了,才進入中線車道
(1)依法 , 怎麼可能發生 "左右開弓 "??? , 一律應該走左邊
(2)怎麼可能發生 中線車道有空間(足夠車距) 卻仍然在 "內側車道"上 ? ←怎麼會空出右邊的車道 ?
(3)怎麼可能發生 右邊的車比左邊快 ?←製造車流擾動
德國A4 , 沒車一樣靠最右邊的車道 ,超車走左邊

德國A8 autobahn , 中線車超越外車道貨櫃車 , 沒事不會佔用內車道 . 內車道是空的

不會是反過來放空外側車道 ? 都往內車道擠 ?

法律有車道使用規定 , 法律會指定那一台車去那一個車道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
內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三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單一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55m車距時, 改變速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單一最高速限 (並非路權)
內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二車道
中線車道其車道之使用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法規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有反過來說 , 80km以上就衝進 中線車道嗎 ? 沒有 !
100km同樣能行駛於 外側車道
如何能進入 中線 車道 ? 依法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因為外車道滿了, 車距不足了, 為了超越外側車道前車才進入 中線車道
進入 中線車道 是 "暫時利用" ! 暫時利用後就要回到外側車道 , 補滿 外車道

為何要補滿外車道 ?
(1) 補滿右邊車道, 空出左邊車道 , 這樣道路的「可行駛空間」才不會 超過道路負荷 Qmax
(2)內車道對中線超車 ,中線車道超越外車道 , 車速才能 內> 中 > 外 遞減 , 形成車速依車道分流

佔用左邊車道的 Left lane Hoggers 及佔用中線車道 Middle lane Hoggers會產生了『車群』這種台灣國道特有的"現象"

"車群"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散發 一群一群的車 ? 在車群和車群之間, 切割成一個個無車空間(如上圖黃框),車群內擠成一堆, 車群外空無一車 ? 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降低了道路最大容量, 更容易"塞車"
擠成一堆的車群之內 , 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群中有汽車會踩下煞車,產生負的加速度-a向後傳遞。 為了離開車群, 會有車"變換車道"離開 , 引發車流擾動
始作甬者 , 就是擋在車群的出口 , 佔用"超車道"的路隊長
Lane Hoggers Cause Congestion


如果落實 超車道路權(超車) , 落實中線車道路權(超越)
中線車道 快於"外側車道" , 暫時利用中線後超越離開
"超車道"快於"中線車道" , 路隊長超車超越中線車離開
這樣所建立的速度依"車道"階梯式遞減 : 內車道車速 > 中線車速 > 外車道車速

路隊長超越中線車離開 , 後面的車就能通過 , 就不會存在"車群" , 路隊長離開 , 通道打開 , "車群" 就解套了

這是因為道路為公用 , 法律有規定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 不能佔用別人的車道 !
要走 法規 所指定的車道 !
周邊還有很多車都要通行 , 利他就是利己
超車/超越後 ,行車靠右補滿 右邊車道無車空間 , 讓出左邊的車道 ,才不會降低整體道路容量 。←行車靠右 keep Right的法規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Article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5. (a) On carriageways with at least two lanes reserved for traffic moving in the direction in which he is proceeding, a driver who would be obliged,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 paragraph 3, of this Convention, to overtake again may, in order to perform
that manoeuvre, and provided he makes sure he can do so without undue inconvenience to the drivers of faster vehicles approaching from behind, remain in the lane he has occupied for the first overtaking manoeuvre.
a driver who would be obliged,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
11條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在速限範圍內儘量加速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的本意
內側超中線 , 中線超外側 , 由左側超車 , 配合 內(左)快 往外(右) 慢的階梯式 車道快慢分流, 避免車流擾動 。←高管規則8 車道之使用 超越/ 超車 諸多規定

前車慢後車快, 會形成(V2-V1)=-a , 讓超車道能超車 , 不要佔用, 讓前方的慢車和後方的快車能互換位置, 才不會產生速差(負的加速度) , 形成塞車的衝擊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高管規則8-1-3 本文 及 處罰條例33-2 ,安全規則101
保持車速所對應之車距, 車速產生的動能被鎖在車距之內 , "速差" 形成衝擊波 被限制於車距之內, 才不會一台傳一台, 累積成為更龐大的"波動" 。←安全規則 94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高管規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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