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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2704254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和解書上面雖然有寫各(恕刪)
請參閱司法院網站資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48-56928-185b3-1.html
調解一旦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法院確定判決一樣,
具有可以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以後也不能就同一個爭議再提起訴訟。
法務部網站資料:
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634/2636/16862/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
(2)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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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270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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