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積分:19533分
文章編號:83039129
故意噁心的檢舉得來的只是社會人民的怨氣
我覺得該立法每人每月的檢舉次數
路上看到誇張違法或惡性違規,檢舉只是剛好而已
但是1個月撿舉幾十甚至上百件我覺得那是故意找碴是心裡有毛病
有些連警察巡邏看到也不會主動去糾察的
就是可能違規但不違反社會風氣
就如樓主PO的再那放人下車說真也沒影響到他人
何必檢舉呢? 是心裡有問題吧?
就如台南檢舉達人蘇大媽,一個月幾百個檢舉,都是一些不違反社會風氣的檢舉
搞得台南天災人怨,自己在醫院開啟閃光燈近距離拍攝及咆哮謾罵醫護人員
遭判刑5個月,台南地檢署原准予易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
但事後蘇大媽反而一直去檢舉該醫院跟法務機關
進而被官方檢認定難收矯正之效,被檢方處罰不准易科罰金處分,自己也被入監100天
就是有人會說規定就是規定不爽你可以去叫國家改規定
台灣是個有人情味的國家
俗話說 法,理,情
法規排第1
道理排第2
人情排第3
違規是事實但也要看為什麼違規了的原因
大家說呢?

個人積分:22300分
文章編號:83039201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