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不想回的....但發現有太多錯誤的觀念!!1.和解書 自己簽 在警察局寫 都沒有任何法律效力....2.只有在法院及法院授權的公所調解委員會見證下 後於法院核定後 才有法律效力就算是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約在711 簽完 付錢後 受傷的任一方都可以在6個月內反悔也就是道德上的和解沒有法律效力以上針對受傷刑事方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