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S.C. wrote:怎麼可能法條怎麼修就只是提高罰款金額而已, 根本不敢關酒駕犯. 對啊~台灣就是不敢關才會罰不怕,一犯再犯,這些政府官員、法官真是有夠沒擔當!哪些酒駕犧牲的人命,很大一部份的帳都要算在他們頭上!
健康最美 wrote:樓主說的好但這法我相信藍綠都不敢誰敢我投誰摧下去 對現在這個已經完全執政、只要喊喊抗中保台、死活都有著3成鐵票支持、吃定台灣人民,對於選舉有恃無恐的綠營政客已經不值得期待了,倒是那個還想著2024翻盤執政的藍營可能有點機會,但是總覺得他們勢單力薄,加上陣營裡面沒幾個腦袋清楚的! 台灣老百姓真是歹命~
Benn1963 wrote:交通部長王國材今天表(恕刪) 現在大部分都是罰錢根本沒用初犯先關一個月以上車輛沒收數個月以上吊扣駕照行照車牌數個月累犯關數個月半年一年以上車輛沒收數個月以上吊扣駕照行照車牌半年以上酒駕事故加倍嚴懲酒駕造成死傷加倍再加倍嚴懲關半年一年以上吊銷駕照行照 一年以上期間內不得考照駕駛無照被抓到嚴懲酒駕造成重傷死亡者 車輛拍賣最高嚴懲 關半年一年以上吊銷駕照 三年以上期間內不得考照駕駛無照被抓到嚴懲
小葉叔叔 wrote:殺人處死已經是極刑了請問殺人的事件有因此消失嗎?? 還是有膽子肥的人敢在新加坡咬口香糖那麼請問你去新加坡敢吃口香糖 ?你不敢法律就有導正效果多數人不敢社會就能規範化、正常化。台灣目前的問題是多數人對法律視而不見法律只剩下懲戒的意義,失去導正的能力如果連懲戒的正義你都要它消失請問這法律還留著幹嗎 ?
大家來看看現行酒後駕車標準及罰則為何,是不是真的太輕了?(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二)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5年內第2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1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3.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三)刑法第185條之3: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管是罰款、還是刑責都真的真的太輕了,累犯竟然只罰12萬(第二次)然後每次再犯才加罰9萬,這是能幹甚麼?!拜託這些官員行行好,認認真真、完完整整的修一下,嚴刑重罰,還給台灣人一個安全的道路空間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