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是事實,為什麼不予舉發!

施主放下吧~~
brooklynsparco
阿彌陀佛
brooklynsparco wrote:
我就問一下是不是就是(恕刪)

要當檢舉達人,
資訊要填寫正確,
記取教訓...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brooklynsparco
光是地點寫錯就沒辦法當檢舉達人了,謝指教
想問一下,有沒有專門幫忙檢舉的地方

就是一般人提供違規影片跟具體位置
有人熱心的幫忙檢舉?

因為實際檢舉真的很麻煩
如果有人專門幫忙檢舉
可以幫上很大的忙!
fanle
1999,專查釣魚 1922,專查漏洞 119,專治肉搜 110,隨傳隨到
brooklynsparco
的確很繁瑣喔,還要認證東認證西,地點是國道還是平面道路的權責有時候還需要判斷
違規是事實,但是如果你的內容不符事實他也舉發,日後被對方申訴的時候你就可能會吃上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brooklynsparco
謝謝理性討論,多謝指教
台灣三寶的日常,明明最高限速40-50的地段開個20-30又不爽人家超車,動不動就以為自己很正義要檢舉別人,然怪台灣交通很亂。
brooklynsparco
恩的確,不過緊靠別人車子,整台車子未超越我方車輛,就欲切進車道,這樣的超車行為,我不曉得是您觀看影片判斷上有問題,還是常常受三寶迫害至深,還是時常也被檢舉所擾?
ddgjgffghjjb
都說對方是三寶了,當然是依照規定超車。[汗]
brooklynsparco wrote:
我就問一下是不是就是在中華西路上違規切車道
根本危及到其他用路人安全,這個不予舉發…..
我也是笑笑
兩個層面說明網路上常見的問題:
1 沒有認清自己權利的範圍,企圖干涉他人權利
2 不懂法律實體與程序分立的概念

解說:
1. 檢舉人有檢舉的權利
承辦員警有審查是否掣單的權利
被檢舉人有申訴的權利
申訴被駁回有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好好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要妄圖干涉別人的權利,這樣很難嗎?

2. 包含檢舉人跟承辦員警在內,很多人都是「先用感覺判斷他這樣危不危險」「再來找理由檢不檢舉或掣不掣單」但事實上,危險與否是一回事,要處罰就必須合乎法規上客觀的標準,並不是今天這個行為 A 來看覺得該罰就罰、B來看覺得不用罰就不用罰 每個人有自己一套標準 這樣不一致的結果 就會讓大家無所適從 不是嗎?
brooklynsparco
受教,謝謝指教
這種檢舉不會成立的
對方並沒有刻意想要擠你
可能經驗不足或是開車不專心
當發現要切車道你在旁邊按喇叭警示又拉回原車道
加上你檢舉地址錯誤
警察當然無法成立
日後紛爭太多了
只要玩自媒體 人人都是富人
brooklynsparco
謝謝理性討論,當然會牢記在心
無違規,結案!

只是樓主被嚇到 吃精了,所以地址都寫錯了!
brooklynsparco
恩,我是嚇到沒錯,我是不吃精,但您吃不吃精我就不太清楚
brooklynsparco wrote:
我就問一下是不是就是(恕刪)


看到你的檢舉內容笑了好久
檢舉的時候法條還是了解一下比較好
這個行為用任意迫近或者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應該可以
反正你大概說一下承辦人員會自己去查
還有像這種地點錯誤的退件
用申訴管道更正資訊後可以再開單
brooklynsparco
謝謝指教,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這麼了解法規法條,不過我相信更好笑的一定也有,謝謝理性建議
為什麼要聽你的話舉發?你是誰?
brooklynsparco
我是駕駛人,沒有一定要聽我的話舉發,這裡是七嘴八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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