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8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2.依上開法令規定,除該路段為同向二車道,大客車可利用內側車道進行超車外,同向三車道以上大客車不得行駛內側車道。
3.另國道高速公路局為因應國道1號三重至圓山交流道雙向路段車流特性,開放不限車種不限車道行駛,該路段大客車可行駛內側車道。
個人覺得小車佔用了內線超車道, 該讓給大貨車.. , 小客車是有機會切到外線,但並沒有切,繼續佔用內線道 , 且不該在離前車還有幾個車身距離下剎車或故意放慢速度, 製造危險, 讓人以為大貨車與前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個人今天早上接近中午, 在五楊高架同樣為兩線道, 也是遇到路隊長佔用內線, 時速9x km, 故意與外線車並行, 如果今天發生車禍, 只憑後行車記錄器, 也會讓人以為後車沒有與前車保持距離, 但前車是否應該讓出內線超車道 ?
我愛炸海苔 wrote:
小車跟上車流也一直在(恕刪)
影片我沒看,不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應」
法條中的「應」即是指應該、必須、只能這樣,沒有其他選擇,立法者強制限定你只能這麼做或是法律效果就只能這樣。
「得」
至於「得」則是指可以、都行,也就是有空間讓你選擇,你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依照法條規定的方式為法律行為。
所以,白話文,後車喇叭你不讓、候車閃超車燈你不讓,你前方也無障礙,你也無正當理由,那就是違規。
但是前車不讓,後車硬要超,也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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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復並非針對樓主所PO影片回復,是對於"我愛炸海苔"回文做回覆。

請不要看中間就開始自嗨自爽開始嗆人~而基於對方該文也已經不見~所以就醬子。
認真問一下,到底有啥辦法可以讓自己回文消失?我看他很多回文都消失,會員資料有回文紀錄,但討論文章卻都沒他的回文?只剩下別人引述他的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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