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四輪已經讓無可讓,而兩輪有兩米半以上的路寬可以選擇,卻沒有讓,還逼四輪撞牆結果逼車失敗自撞,這不能怪到四輪頭上吧~~當然如果依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這山路只能開 30,6輪都超速,但四輪已經讓無可讓,2輪撞上來,這要四輪怎麼辦?
烏龍奶微糖微冰 wrote:安啦,過失傷害告下去搞不好還可以領錢拿去買香蕉台灣真是個寶島阿 不懂不要亂教過失傷害判個1~3個月 (再多不可能, 開車的都快碰到山壁了), volvo 車主罰款9萬繳一繳車子維修少說50萬, 保險公司自然會向機車騎士請款哪來的搞不好還可以領錢拿去買香蕉女乘客體傷該volvo車主的責任比例也是保險處理.騎士肇責比例大..如果超過強制險金額看要怎麼賠.
愛跟其他猴子風跑山下場....跑山沒有錯錯在自己也變成猴這時候女方家屬可以控告誘拐未成年少女了..........有得賠了猴子一開始肯定自己為聰明以過失傷害要求四輪賠償建議女方家屬來個螳螂捕蟬情節連猴子一起告進去把猴子那一份拿過來最後猴子連一毛也沒拿到還得糊牛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