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leei wrote:這種做法是路隊長全程用速限的速度開,能超路隊長車的自然是超速,可是按照法規大部分的時速表都是快樂表,還要考慮超速10公里才舉發的規定,因此路隊長要能維持實際時速50公里的速度開全程,這是要整死警察還是嫌塞車塞的不夠XD 車上有規定只能一個警察?另一個坐副駕手持雷射測速槍拍不就好了也能避開車輛時速表沒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的爭議這麼簡單的事情有必要這樓討論個半天,無言
stoak wrote:中埔分局解釋,未來每兩小時將派1班警力,約2到3輛巡邏車,沿台3線295公里到316公里處,依定速駕駛作「路隊長」領頭,如汽機車違規跨越雙黃線超車,或車速超越前方警車,警方就會現場取締或拍照舉發。同時也增加沿線「移動式」測速照相數量。 警察要如何舉證警車的速度準確性?這樣只會有人想用更慢的速度在警車前面行駛...sagatgod wrote:車上有規定只能一個警察?另一個坐副駕手持雷射測速槍拍不就好了也能避開車輛時速表沒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的爭議 移動物體怎測得另一移動物體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