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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規上已經有明確定義,特定車輛有專屬的停車、使用規範。
那還說【無限上綱的無視法規】,請問就目前法規來說,有超過法律、規範、或是內規的範圍嗎?
沒有的話,其他的"感覺"就是 【情】的部分。
情的部分,不是不能講,而是若法律有給予執行單位、人員有裁量權,那這處講情做個彈性,那是OK合理。
2.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中有明確寫到
『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上述都已經講到注意事項,並且看起來是內規,且字眼是【應】而不是【需】,所以也就是說此處也有很大的彈性,也就是可以依照環境、情況、風險等等等各種因素來調整。
總不能只看到【要明顯處所公開執法】,這幾個字就"自行"認定那些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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