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個匯入口兩個車道是否須要打方向燈該位置為國道三號沙鹿交流道北上

一般人:這是必定匯入的路段,右車雖然沒打到方向燈但是有放慢準備拉鍊式匯入,那我就在他後方給他匯入。

魔人:前方要匯入,睜大雙眼看他的方向燈!沒打!?心中竊喜又可以自爽要制裁別人~
然後回家PO網說遇到違規魔人~
接著說他不打方向燈怎麼知道他要幹嘛的腦弱言論。(明明這是必匯路段)
CurryHanami wrote:
這是件很難過的事,看著國人智商一年不如一年
判定他人行為的能力下降,沒看到方向燈就無法判別他人要去哪的腦


在一個T字路口前車沒打方向燈你知道他要轉哪邊
ryan00014875
沒打沒關係我不會檢舉,但撞到我我就要質疑你為何不打方向燈[笑到噴淚],要賠償[偷笑]
Jack 你好棒
結果那台車耍賴,雙手一攤不賠償,這位仁兄總算了解啥叫社會,終於了解別人為什麼在檢舉不打燈,其實是在幫他。 [真心不騙]
眼觀耳聽 wrote:
在一個T字路口前車沒...(恕刪)




原來這是T字路口…
受教了
看不懂線~~~為何要開車上路呢
講得一口好車

新竹或竹北路肩下交流道多數沒打方向燈
沒事
s1808888 wrote:
請提供看法(恕刪)


開車上路不想口袋失血跨車道線就打方向燈
有打方向燈沒事、沒打方向燈就有可能被檢舉
為啥這需要上來問阿....
你有駕照嗎?
我的老天爺啊
melvin313 wrote:
給你參考(恕刪)


高工局回覆了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1年4月22日國道警交字第1110703727號函轉臺端致該局首長信箱(案件編號:DM-20220421000004)留言事項辦理。
二、旨揭車輛於111年3月18日9時37分,在國道1號高架北向26.4公里處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係民眾現場目睹該車違規,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向本大隊提出檢舉。本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規定,經查證屬實後依法舉發(第ZAA320045號違規單)。
三、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經檢視影像,旨揭車輛係自外側路肩行駛至出口減速車道,按交通部110年11月23日交路字第1100014584號函:「車輛駕駛人自開放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及自加速車道駛入開放路肩,考量現行變換車道係依是否跨越標線認定,且車輛駕駛人確有自路肩跨越路面邊線進入減速車道,及自加速車道跨越路面邊線進入路肩,屬於變換車道之行為,仍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其他用路人」之說明,確實屬於「變換車道」之行為,自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屬實,本大隊依事實舉發並無不當。
四、本大隊非處罰權責之公路主管機關,本案臺端如仍有疑義,請逕向權責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
五、副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本案業於111年4月28日登載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管理系統回復陳述人在案;副本抄送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檢附違規影像、違規單及陳述書各1份。
本來 就要打方向燈。不打的人 基本上就是錢太多 要不就是嫌 活膩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