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282分
文章編號:84691148
melvin313 wrote:
給你參考(恕刪)
高工局回覆了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1年4月22日國道警交字第1110703727號函轉臺端致該局首長信箱(案件編號:DM-20220421000004)留言事項辦理。
二、旨揭車輛於111年3月18日9時37分,在國道1號高架北向26.4公里處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係民眾現場目睹該車違規,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向本大隊提出檢舉。本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規定,經查證屬實後依法舉發(第ZAA320045號違規單)。
三、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經檢視影像,旨揭車輛係自外側路肩行駛至出口減速車道,按交通部110年11月23日交路字第1100014584號函:「車輛駕駛人自開放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及自加速車道駛入開放路肩,考量現行變換車道係依是否跨越標線認定,且車輛駕駛人確有自路肩跨越路面邊線進入減速車道,及自加速車道跨越路面邊線進入路肩,屬於變換車道之行為,仍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其他用路人」之說明,確實屬於「變換車道」之行為,自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屬實,本大隊依事實舉發並無不當。
四、本大隊非處罰權責之公路主管機關,本案臺端如仍有疑義,請逕向權責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
五、副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本案業於111年4月28日登載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管理系統回復陳述人在案;副本抄送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檢附違規影像、違規單及陳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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