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kwama wrote:
本人昨日上午與機車騎(恕刪)
個人積分:648分
文章編號:85715006
因為汽車是由福德三街左轉至福德二街(變換車道),機車是原車道直行,轉彎車和直行車交匯時,直行車路權較大.
至於樓上幾位說的同車道,
同車道汽機車是可以併行的,機車直行完全没有問題,即便是在後方,因為2車前行路線並不交叉,所以不是前後車的概念.而後汽車要變換車道,前方的汽車左轉未注意直行機車,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除非直行的速度快到一般人無法閃避,否則轉彎車幾乎都是全責.
從影片來看,進入叉路時汽車尚在前方,但汽車和機車可以同車道併行,兩者路線並不會互相妨礙,因此也不會有前後車超車問題.但汽車要左轉進入另一條車道,路線偏移必須讓後方機車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很明顯汽車未注意左後方即左轉,因此是主要肇因.
路線偏移乃事故主因,因此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
如果後方不是機車而是汽車,那麼因為汽車除超車外是不能2台同車道併行的,你才有零肇責的機會.
我估計你是全責,運氣好的話最少也有7成吧.
如果上網搜的話,2種狀況互有輸嬴,但我個人認為這次意外的避免責任是在汽車,(汽車往左的時候不看左邊?如果後面是汽車,他只能跟在你後方當然就負主要肇責,但機車是可以和你併行的),所以汽車全責.
如果有結果可以放上來告訴大家正確觀念.
補充資料:
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是沒有例外、沒有條件的,因此,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可轉向
我已先轉彎,對方直行車來撞我,為何要賠對方?
陳姓小客車駕駛沿羅斯福路北向南行駛至基隆路口右轉時,其右側車身與沿同路同向直行之李姓重機車駕駛擦撞,李姓機車駕駛因而摔車受傷;臺北市鑑定會及覆議會均認為:陳姓小客車駕駛右轉彎未讓右後方直行車,要負全部的肇事責任;而李姓機車駕駛因對方突然轉向反應不及,無肇事責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轉向之陳姓小客車駕駛因過失傷害責任,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高等法院則改判陳姓駕駛有期徒刑4月。
許多民眾申請事故鑑定時都會主張:「明明我已先轉彎,是對方未減速或慢行而直接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全部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顯示駕駛人普遍缺乏「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觀念。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法院對此類轉彎疏忽之刑度亦不輕。
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是沒有例外、沒有條件的,因此,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可轉向。左轉待轉時,也要讓對向來車,否則被撞後,還要負全部肇事責任,到時後悔也來不及。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轉載自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http://www.idot.gov.taipei/ct.asp?xItem=19380856&ctNode=43868&mp=11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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