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無責,放心

lukwama wrote:
本人昨日上午與機車騎(恕刪)
先不論對方全責或 7:3 再貼上應注意未注意之類的

依據怪法令,機車很懂要先上救護車就贏了

保險會支付對方修車和醫療費用,樓主未來三年保費提高
jason 567
對方全責的話,第三責任險不會出險賠對方,保費也不會提高。
Intai0702
對方全責的話,自己的保險只能出強制責任險,第三人保險公司是不會出險的,而且保費也不會提高
西恩潘朵拉 wrote:
換那位機車騎士也來這PO文,你就會看到兩樣情

你想太多
若沒過失提告也會失敗
機車敢來PO文會被打腫臉打到他媽都認不出來
體傷就強制險賠一賠, 強制險不問肇責
樓主3
對方7

但對方有傷

樓主包輸
當然這種汽車機車的事故,大概都是賠償機車為多。吾人要說的是,若那台機車準備直行,那他在路口前跑在汽車的左後方做什麼?看來他的技術也沒好到能繞過往左邊車道走的車,若他之前都這麼騎沒出事,只是正好都跟在直行車後方吧?
汽車有打左方向燈,他有看到嗎?
這種靠運氣的騎車方式,完全不靠譜
geoguide
[那他在路口前跑在汽車的左後方做什麼]??左後方有什麼問題,在右後方也是有人要問:[ 那他在路口前跑在汽車的右後方做什麼][^++^]
劉奕兒612
跑到右後方會撞到嗎?天才
一個車道就這麼狹窄~汽車早已佔住位置
機車自己從後面跑去汽車旁邊撞汽車
倒下後 從加害人變成裝成是被害人
這不就跟時下的柬埔寨案件一樣
機車完全沒有路權吧
哪來的七三分?

應注意未注意 指的是注意車前狀況
機車在汽車的左後側.要怎麼注意?
汽車還真沒有違規任何法條.不可能會有肇責
機車.亂超車+應注意未注意
機車全責
不是倒地哀嚎送醫就最大
看起來機車誤以為樓主要直行,所以油門已經催下去來不及了。改裝車或電動車加速都很快,我覺得還是盡量沿著虛線轉,不要讓後車誤會,對大家都好。
時速30,後車撞前車,有方向燈的聲音,有打左轉的方向燈,

基本上都是後車的錯。

當然,如果你有車體險,那你就什麼問題都沒有。
ace ventura
如果對方告過失傷害, 除非樓主保險有包括刑事訴訟, 要不然還是要上法院, 跟有沒有車體險一點關係都沒有
初判表跟鑑定報告只能拿給保險公司參考. 肇責都是要上簡易庭以後,看檢察官怎麼判.
另外,不管對方騎的多誇張 (闖紅燈, 停在路中間),只要有傷亡, 撞人的一定有事.(未保持行車距離或是其他法則).
劉奕兒612
想太多 撞死人無責的也不少!還有,誰教你肇責是檢察官判的?
geoguide
誰說撞人的一定有事,無肇責通常就不會有事呀.
拍攝車(汽車)應該是全責.
因為汽車是由福德三街左轉至福德二街(變換車道),機車是原車道直行,轉彎車和直行車交匯時,直行車路權較大.


至於樓上幾位說的同車道,
同車道汽機車是可以併行的,機車直行完全没有問題,即便是在後方,因為2車前行路線並不交叉,所以不是前後車的概念.而後汽車要變換車道,前方的汽車左轉未注意直行機車,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除非直行的速度快到一般人無法閃避,否則轉彎車幾乎都是全責.

從影片來看,進入叉路時汽車尚在前方,但汽車和機車可以同車道併行,兩者路線並不會互相妨礙,因此也不會有前後車超車問題.但汽車要左轉進入另一條車道,路線偏移必須讓後方機車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很明顯汽車未注意左後方即左轉,因此是主要肇因.

路線偏移乃事故主因,因此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
如果後方不是機車而是汽車,那麼因為汽車除超車外是不能2台同車道併行的,你才有零肇責的機會.

我估計你是全責,運氣好的話最少也有7成吧.
如果上網搜的話,2種狀況互有輸嬴,但我個人認為這次意外的避免責任是在汽車,(汽車往左的時候不看左邊?如果後面是汽車,他只能跟在你後方當然就負主要肇責,但機車是可以和你併行的),所以汽車全責.

如果有結果可以放上來告訴大家正確觀念.

補充資料:
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是沒有例外、沒有條件的,因此,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可轉向


我已先轉彎,對方直行車來撞我,為何要賠對方?
陳姓小客車駕駛沿羅斯福路北向南行駛至基隆路口右轉時,其右側車身與沿同路同向直行之李姓重機車駕駛擦撞,李姓機車駕駛因而摔車受傷;臺北市鑑定會及覆議會均認為:陳姓小客車駕駛右轉彎未讓右後方直行車,要負全部的肇事責任;而李姓機車駕駛因對方突然轉向反應不及,無肇事責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轉向之陳姓小客車駕駛因過失傷害責任,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高等法院則改判陳姓駕駛有期徒刑4月。
許多民眾申請事故鑑定時都會主張:「明明我已先轉彎,是對方未減速或慢行而直接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全部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顯示駕駛人普遍缺乏「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觀念。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法院對此類轉彎疏忽之刑度亦不輕。
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是沒有例外、沒有條件的,因此,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可轉向。左轉待轉時,也要讓對向來車,否則被撞後,還要負全部肇事責任,到時後悔也來不及。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轉載自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http://www.idot.gov.taipei/ct.asp?xItem=19380856&ctNode=43868&mp=117003
geoguide
至於"劉奕兒612"主張: [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後車必須保持距離],這部分也是上訴檢察官的主張,被高院推翻不採信.
劉奕兒612
又被你笑死,高院推翻的是【機車是後車】,不是【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後車必須保持距離】還有【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定被害人與有過失,缺乏依據,為有理由】高院是認同檢察官!看來你中文閱讀理解能力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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