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就是,按車輛殘值下去賠償除非你可以提出,你的車是有其他的價值,如收藏價值不然老車就是這樣,一堆人說可以主張恢復原狀,說實話我還沒看過老車可以主張成功的我是希望你可以堅持主張恢復原狀,再把結果更新給我們知道。加油。
依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方式,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而在訴訟實務上,被害人幾乎都是請求「回復原狀」的必要費用,可是並非所有的情形都可以回復原狀。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當「車輛修復費用」超過「修復後車輛殘值」 時,就屬於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這邊的回復原狀費用不需計算折舊,以實際需要花費的金額為準)。既然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就不適用民法第213條回復原狀或請求回復原狀所需金額的規定,係以民法第215條之「以金錢賠償損害」為據。而這邊的金錢呢,則是指「價值賠償」,所以被害人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相當於車輛發生車禍前之市場價值(也是送公會鑑價)。
jamesfong1023 wrote:既然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就不適用民法第213條回復原狀或請求回復原狀所需金額的規定,係以民法第215條之「以金錢賠償損害」為據。而這邊的金錢呢,則是指「價值賠償」,所以被害人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相當於車輛發生車禍前之市場價值(也是送公會鑑價) 公會鑑價的結果也不會是14萬搞不好僅值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