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紅牌這東西本來就很尷尬你買之前早就知道不能停那裏了.也不能上國道...總總不便與麻煩然後你硬要買買完才在那邊靠北....邊走 理論上黃牌更尷尬享有一切紅牌的責任但無上國道的「夢想」這大概率,是用來分化切割撕裂二輪族群的伎倆光一個二輪就分了1,綠牌電動車2,白牌電動車3,綠牌燃油車4,白牌重機5,黃牌大型重機6,紅牌大型重機好像還有一個微型電動車牌真的很會切割!
六藝君子 wrote:這標題有誤導之嫌正確的標題是 "臺中市禁止大型重機停放坡道較陡的公有停車場"並不是所有的公有停車場都禁止 蠻不錯的檢討民眾強過檢討有權有勢的公僕你明天就到台中市停管處報到吧!台灣先禁政府需要您這樣的人才~
停車場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中央法規)第 四 章 經營與管理第 24 條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第 25 條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第 28 條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第 32 條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換言之,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 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 可以訂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 有疑慮車種可以排除,如重型工程車,大巴等等不符小型車輛的車輛, SUV等等是客車但車高過高過寬過重都可能不符,不是只有重型機車
E.S.mobile wrote:套句台中公務員警察的口頭禪" 不然你現在是要挑戰公權力嗎 ! ? ! " 你講這個跟主題有甚麼關係 不討論根據 但是討論情緒能做甚麼?全台的法規都是一樣的, 去高雄台北就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