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車道同方向無劃分向線之路段車禍請益

道安第94條第1項 =>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道安第94條第3項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安第95條第1項 =>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道安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
"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道安弟102條第1項第5款 =>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樓主行駛的路段是無畫設行車分向線的"雙向單一車道"
目前爭議點有幾個
1.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 除非違規左右轉
否則車輛左轉彎, 必然由同向最內側車道或左轉道左轉
左轉時同向內側不存在直行車道
自然沒有所謂左轉彎要禮讓同向直行車的理由
另外汽車右轉彎目前依規定也要切換至最外側車道(包含慢車道)
所以理論上右轉彎時, 外側也不存在直行車輛
"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指的是轉彎時須禮讓對向直行車
部分人不明所以、擴大解釋
誤以為轉彎車要禮讓左側違規超車或右側違規行駛路肩的機車

2. 同車道可以並排行駛
=> 根據條文, 同一車道除超車外, 只有前後車關係
有法官認為路夠寬, 自行腦補"分割車道"理論
但綜觀交通法規都沒有出現所謂"分割車道"或"同車道可並排行駛"的字句
那只是法官自己的錯誤見解
自由心證、隨便判也不用負責就是台灣司法弊病
台灣恐龍法官那麼多, 倒楣遇到只能上訴

3.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 左轉必須行至路口中心沒有問題, 但實務上存在明顯的爭議
何謂"路口中心"?
"行至"路口中心是前懸進入或輪胎壓到就好, 還是要車身中心?
全台灣那麼多路口, 道路寬窄不一
沒有標線標示明確的路口中心, 要駕駛用肉眼自行判斷有明顯爭議
如同最近很紅的"禮讓行人"
如果沒有行人穿越道上的枕木標線, 要舉發"未禮讓"行人就會有爭議
目前未行至路口中心左轉彎, 警方取締標準還是以標線為主
以車輛左轉時是否有壓到兩邊路段雙黃線為舉發依據
有交通標線都很難判斷, 更何況沒有標線的路段

以樓主的案例來分析
後方機車於交叉路口及前方連貫兩輛車以上違規超車是肇事主因
後方機車超速行駛是次因
初判表上寫樓主"未行至交叉路口中心左轉"
該道路沒有標線, 不應該成立
另外樓主還沒到路口就左偏確實違規
但是碰撞的原因是左後方機車違規超車
所以樓主左側行駛和車禍發生沒有因果關係, 非肇事原因

說到最後, 還是帝王條款 => 應注意而未注意
然而道安第94條第3項有提到
"行車需注意車前和兩側並行狀況"
換言之, 駕駛並沒有義務注意後方車輛的駕駛行為
樓主如果要拚免責
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 沒有義務也沒意識到左後方車輛會在路口違規超車
結果就要看遇到甚麼樣的法官了
honey94003
感謝大大的意見,您的意見幫助我許多,如今也有個圓滿結果,非常謝謝您
有份判決書可以參考
內容應該可以解答你的問題
包括原判決撤銷及推翻鑑定結果
台灣高等刑事法院判決書 100 年度再字第3 號
內容提到
惟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憑。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
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
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
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
young1347
請問有判決書網址嗎
其實很大的原因是樓主的一些壞習慣的小動作造成這次車禍

送去鑑定也不見得能爭取多少有利的裁決

這種亂切西瓜的方式如不改善

不管是騎車或開車,左轉或右轉

這情形都還會再發生
你根本不用去管有無劃設分向線以及後車如何行駛

反正任何路段轉彎前除了打方向燈以外

一定要仔細查看照後鏡或是轉頭確認有無其他車輛行駛過來
初判表都是沒考過駕照的工讀生亂寫的,偏偏保險公司又很愛這張廢紙

這種沒有分向線的道路,就是一率要用速限30公里的車速靠右行駛,直行的誰沒靠右就違規,更何況對方已經是逆向行駛了
你如果要申訴可以參考這兩條,主張未經允讓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這條是雙向道,沒有畫分向線的道路比如發生對撞事故中心點是用尺量的看誰侵犯對方路權,沒有沒畫線就沒有逆向這種事,如果對方沒逆向那版主未達中心點左轉也不成立,初判表的寫法就是想各打50大板了事
感謝各位版友的意見指教,此次事件經由地檢署後送至監理站進行車禍鑑定,結果已出爐,我方也就是文中的A駕駛並無肇事因素,則對方也就是B駕駛肇事原因如下圖所示
jacky9225
請問樓主申請鑑定需主要其他對自己有利的事項嗎?還是單純申請鑑定等待結果呢? 跟你發生幾乎一樣情況,我機車在未畫設分向車道左轉,被後方要超車的機車撞。
jacky9225
另外請問是如何判定對方有超速嫌疑呢?我的情況對方也是明顯超速...目前在等初判表階段,再麻煩樓主幫我解惑了[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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