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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道安第94條第3項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安第95條第1項 =>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道安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
"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道安弟102條第1項第5款 =>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樓主行駛的路段是無畫設行車分向線的"雙向單一車道"
目前爭議點有幾個
1.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 除非違規左右轉
否則車輛左轉彎, 必然由同向最內側車道或左轉道左轉
左轉時同向內側不存在直行車道
自然沒有所謂左轉彎要禮讓同向直行車的理由
另外汽車右轉彎目前依規定也要切換至最外側車道(包含慢車道)
所以理論上右轉彎時, 外側也不存在直行車輛
"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指的是轉彎時須禮讓對向直行車
部分人不明所以、擴大解釋
誤以為轉彎車要禮讓左側違規超車或右側違規行駛路肩的機車
2. 同車道可以並排行駛
=> 根據條文, 同一車道除超車外, 只有前後車關係
有法官認為路夠寬, 自行腦補"分割車道"理論
但綜觀交通法規都沒有出現所謂"分割車道"或"同車道可並排行駛"的字句
那只是法官自己的錯誤見解
自由心證、隨便判也不用負責就是台灣司法弊病
台灣恐龍法官那麼多, 倒楣遇到只能上訴
3.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 左轉必須行至路口中心沒有問題, 但實務上存在明顯的爭議
何謂"路口中心"?
"行至"路口中心是前懸進入或輪胎壓到就好, 還是要車身中心?
全台灣那麼多路口, 道路寬窄不一
沒有標線標示明確的路口中心, 要駕駛用肉眼自行判斷有明顯爭議
如同最近很紅的"禮讓行人"
如果沒有行人穿越道上的枕木標線, 要舉發"未禮讓"行人就會有爭議
目前未行至路口中心左轉彎, 警方取締標準還是以標線為主
以車輛左轉時是否有壓到兩邊路段雙黃線為舉發依據
有交通標線都很難判斷, 更何況沒有標線的路段
以樓主的案例來分析
後方機車於交叉路口及前方連貫兩輛車以上違規超車是肇事主因
後方機車超速行駛是次因
初判表上寫樓主"未行至交叉路口中心左轉"
該道路沒有標線, 不應該成立
另外樓主還沒到路口就左偏確實違規
但是碰撞的原因是左後方機車違規超車
所以樓主左側行駛和車禍發生沒有因果關係, 非肇事原因
說到最後, 還是帝王條款 => 應注意而未注意
然而道安第94條第3項有提到
"行車需注意車前和兩側並行狀況"
換言之, 駕駛並沒有義務注意後方車輛的駕駛行為
樓主如果要拚免責
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 沒有義務也沒意識到左後方車輛會在路口違規超車
結果就要看遇到甚麼樣的法官了
感謝大大的意見,您的意見幫助我許多,如今也有個圓滿結果,非常謝謝您
內容應該可以解答你的問題
包括原判決撤銷及推翻鑑定結果
台灣高等刑事法院判決書 100 年度再字第3 號
內容提到
惟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憑。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
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
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
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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