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conn360d wrote:
在合法下匝道限速40公里下,暴力鴨仍有足夠距離反應
這大概有數台車身距離了,一台車包含間隔距離就算五米
四台也至少20公尺去了,除非,有人超速?
你這種想法去紐西蘭開車一定也會成為台灣之光

一般人講的帝王條款, 應注意可注意而未注意是判定過失的基礎
這條款用白話講
就是道路上任何駕駛包括行人都有防止事故發生的義務
別人超速是別人的事
你判斷你可以切出去的距離不能忽略別人車速
除非別人是嚴重超速, 速度達到一般人不能正常判斷
這就像是路邊起步一樣
塞車中靜止切出根本沒有任何主線的路權
台灣人的毛病就是
認為距離足夠讓別人煞停防止追撞, 自己就可以擅自切出來
判斷錯誤的結果就是撞
無論是誤判別人車速, 或是誤判別人能夠來得及減速
另外就是下匝道因為是下坡
所以煞車距離比平地要長你一定沒想到
更不用說, 前方無車的狀況下
幾乎沒有人下直線匝道會一直踩煞車保持法定限速的
官司打起來, 小黃肇責可以到九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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