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lowlowl0212 wrote:聽你在鬼扯蛋比較實在!誰會一手拿相機一手騎車你當在看印度國慶喔! 可能我形容的太簡短應該是說,他在騎車,看到併排就瞬間停下,然後坐摩托車上拍照更扯的是他這樣走走停停還很靠近巷子中間這算危險駕駛了吧
Congress wrote:過不久會有一篇:請問檢舉達人,今天我看到有個人鬼鬼祟祟邊騎機車,順手掏出手機,對著騎機車手握相機沿著整條巷子拍機車併排違規的人拍下英姿。他緊跟著檢舉達人,騎機車沿路走走停停拍照,這已經是影響自己和別人安全的駕駛,請問我可以根據哪一條檢舉? 我在拍他的當下是沒騎車的
路跑一哥 wrote:還有就是公務員身份問題,我有一點疑問以公務員身份執行公務,就能以違規的方式駕車嗎?這一點有沒有人知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1. (略)...2.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99條1. (略)......4.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所以只有上面這兩條有列出的車輛才能不受管制行車前陣子警用機車追車上高速公路,就是靠這第99條113條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照這條,開停車單人員開單時能不能任意停車,可以由地方政府特別規定,前面那則新聞說開單了,那就是當地政府不認同開單可以違規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