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心請教檢舉達人,手握相機坐機車上走走停停拍併排,我可以根據哪一條檢舉對方?

owlowlowl0212 wrote:
聽你在鬼扯蛋比較實在!
誰會一手拿相機一手騎車
你當在看印度國慶喔!

可能我形容的太簡短

應該是說,他在騎車,看到併排就瞬間停下,然後坐摩托車上拍照

更扯的是他這樣走走停停還很靠近巷子中間這算危險駕駛了吧
Congress wrote:
過不久會有一篇:

請問檢舉達人,
今天我看到有個人鬼鬼祟祟邊騎機車,順手掏出手機,對著騎機車手握相機沿著整條巷子拍機車併排違規的人拍下英姿。
他緊跟著檢舉達人,騎機車沿路走走停停拍照,這已經是影響自己和別人安全的駕駛,請問我可以根據哪一條檢舉?

我在拍他的當下是沒騎車的
還有就是公務員身份問題,我有一點疑問

以公務員身份執行公務,就能以違規的方式駕車嗎?這一點有沒有人知道?
sunland
雖然他是執行公務,不過他還是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最好的方法
就是公開他的照片
自然就會有人找他
路跑一哥 wrote:
還有就是公務員身份問題,我有一點疑問

以公務員身份執行公務,就能以違規的方式駕車嗎?這一點有沒有人知道?

路邊停車收費員是勞務外包
沒有公務員身分
路跑一哥 wrote:
今天我看到有個人鬼鬼...(恕刪)

現在還有人拿著相機沿路檢舉?太Low啦,直接用機車用行車紀錄器一路慢慢騎過去,沒有一台跑得掉~~
冤冤相報何時了....
路跑一哥 wrote:
還有就是公務員身份問題,我有一點疑問
以公務員身份執行公務,就能以違規的方式駕車嗎?這一點有沒有人知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3條
1. (略)...
2.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99條
1. (略)...
...
4.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所以只有上面這兩條有列出的車輛才能不受管制行車
前陣子警用機車追車上高速公路,就是靠這第99條

113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照這條,開停車單人員開單時能不能任意停車,可以由地方政府特別規定,
前面那則新聞說開單了,那就是當地政府不認同開單可以違規停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