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路口車禍,花蓮警車撞死阿嬤

路口過馬路,真的很需要減慢速度
這種沒號誌路口,常常就是一個沒停,一個沒慢,最後就相撞了。

可能死的人還不夠多,根本沒人重視。
等到輪到自已時,想改也沒辦法改。
只能等下輩子還是人時,再改。
kurokawa079 wrote:
又是一個自以為減速仔...(恕刪)


所謂路口減速..
定義1...先看路段速限內
定義2...隨時可閃避或停止
只要碰撞都有疏失→沒有到慢的定義
(即使警車車頭到1半停止發生碰撞對方死亡都可能有肇責)

這案例不論是否警車.....一樣有肇責

我猜7:3 警車3
警車開很慢啊!
是支道未減速停等。
又是死者為大。
ctaihsu
此樓正解,開得很慢,遇到一個酒駕的。
停跟慢的路口,肇事責任通常是停方對慢方比是8:2或7:3,但是有死傷又會有不同狀況,上法院你就知道了,只要有一點點肇責,而且有人死傷,法官都會把你當罪犯對待。
上次我看到停,就停止了,結果後方的小貨車從我左邊超車過去,無言...
這案例警察開慢慢也有事,看新聞意思就是警車要停就對了.....所以在台灣,有時連警察都做不到的事還要人民遵守,真是笑話...下次看看什麼時候警察撞行人上新聞後再來笑未禮讓行人...
jxv wrote:
阿嬤的路地上寫停警方...(恕刪)


先不論 地上寫停或慢.

阿嬤這邊直直衝, 速度也不慢, 肯定主要肇責.

警察這邊慢慢開, 但確實如新聞所述, 路口設有反光鏡~ 開車不看, 難怪出車禍
nan0121
(假設) 但以這個車速,"可能"反光鏡中無法看到較遠(因為車速快)的機車唷。
警車執行勤務不受限,阿嬤的家屬大概要抬棺抗議了!!!!
CogChern
執行緊急任務依規定需要閃燈加鳴笛,也才能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nccl
chia.tsun 沒鳴笛怎麼讓路人知道正在執行勤務,所以沒鳴笛沒有優先權(不討論支線幹線路權大小)。就像救護車和消防車,沒鳴笛的狀況下,民眾也不需要禮讓他們....
應注意未注意

這阿嬤有夠快
KAWAINE
看影片我也嚇一跳,已經81歲阿嬤居然騎這麼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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