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就是標準,法官可以用僅略高於標準這種主觀看法於判決書中嗎? 超過就是超過,什麼時候超標多少其實還好是可以法官說了算的? 法官是體諒一般民眾對於喝酒後就不要開車的邏輯太難不易了解?,說好的零容忍不是說喝一點還可以,要搞清楚酒測值不是喝酒的人可以決定的,喝酒的人可不會算喝到剛剛好不會酒測值超標,只有有喝和沒喝的差別,哪來的容許值?有個門檻是為了那些只是吃了用酒精調理的食物甚至是服用某些藥物並沒有酒駕犯意的人而設的,但是當事人是屢次酒駕明知故犯,和酒測值會不會超標太多有個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