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與原告主張顯有誤解。
是的, 原告主張顯有誤解
然而 , 《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句話也是顯有誤解 !
因為法規根本不是這樣寫的 !
對不起 ,法規 並沒有 允許小型車 這樣的文字!
我國根本就沒有這種蠻荒時代先搶先贏?以為"車速開到多快"?就可以佔用車道的叢林法則 !
法規 寫什麼 ?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而高速公路沒多遠,路邊就會出現一面 , 有一連串告示 用路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
法規還區分有,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既然有設置「內側車道爲超車道」標誌,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據此標誌,就不應該去看8-1-3但書。
但是,就算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在應依下列規定的規定中 , 仍然在本文規定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這個字為「但書」
但書 就一定是推翻本文嗎 ? 不是 ! 在此為 附加補充規定 , 並沒有所謂的 『僅於..允許 』此種說法完全弄錯 原則 和 例外, 錯將 "附加補充規定"的速限 當成 車道使用之例外 ?
事實是
"車道之使用" 為法律授予路權(使用該車道權利)!
但書「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限制義務, 得以最高速限 , 是捨棄最低速限的意思!
因為原本的速限規定 , 高管規則5: 寫了什麼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這條法規不必看嗎? 反而去看無設置者才看的8-1-3但書?
速限標誌有二面 , 二面一起指示出 "區間速限"110km-60km
8-1-3但書寫什麼?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 有55m車距),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但書是設有條件的但書 ! 是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成立,才有後面的法律效果 (最高速限110km的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之限制
限制 的法律依據從何而來 ?
來自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使用權利),不得超速。← 限制在這裏 !
依據設置規則85: 最高速限為限5標誌 ←一面標誌 , 一面告示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之標誌
這「最高速限」不是授予使用權利 , 而是相反的, 行駛內側車道的限制 ! 行駛內側車道之遵守義務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去遵守這項義務 ! 遵守了也不會因此攫取到任何使用權利(路權)!
本文超車道路權(權利) , 和但書 "行駛內側車道的車速限制義務",各自規定了權利為何(本文)?及應受之限制義務是什麼(但書)? 是併行的權利及義務 , 不是相互排斥的原則VS例外的關係!
明明三個車道全都適用『最高速限』這項車速限制 , 車速限制根本就不是超車道之例外 ! 任何車道都有車速限制!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例外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所有車道都得以 ! 怎麼會說成例外 ? 說成 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最高速限行駛?
到底在說什麼?
拼車速搶當內車道的酋長? 後面來的更兇狠的爭快搶位,擊敗酋長,於是逼迫路隊長讓位?
不是,我國是法治國家,法規是超過,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 超車道是有任期制的,利用完"超車道", 所有人都要離開!
法規沒有僅於,允許這樣的文字 ! 沒有這樣的說法 ! 但書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怎麼能加油添醋,無中生有?
此並非例外推翻原則的關係!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會因為速限為多少 而改變!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超車道依然存在 ! 而是 附加補充 速限 規定
為何是附加補充規定?
請參見"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另一本"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 說明較少)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行政警察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考、基層特考法律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車道之使用 ,怎麼會不看法律規定! 設置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拿出無設置者的規定 也捨棄本文不看 ! 只看 但書 ?
只看半條但書此種說法, 還違反了 但書 不得擴張解釋 , 不得倒推解釋的 原則,生出一堆法規沒有的 「僅於...,允許」? 忘記但書以有明文規定為限 !
法規明文寫的"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什麼"車速"? 法規 "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速限可是有二面標誌 ! 這是遵守最低速限(限6)?還是最高速限(限5) ? 那一面速限標誌的問題!
高管規則5: 寫什麼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這條法規不必看嗎? 反而去看無設置者才看的8-1-3但書?
速限標誌有二面 , 二面一起指示出 "區間速限"110km-60km
8-1-3但書寫什麼?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 有55m車距),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但書是設有條件的但書 ! 是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成立,才有後面的法律效果 (最高速限110km的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但書設有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依高管規則6有45-55m車距),這個條件成立,此時指定的速限標誌就只有單一面限5(最高速限90/100/110)標誌。
如果依據高管規則6,無45-55m車距,8-1-3但書不成立,速限回到二面速限標誌,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限6標誌)- 最高速限(限5標誌)組成的區間。
權利(路權)?因超車取得! "速限"明明是限制 , 如何能倒過來說成相反的可以佔用 ?
依法那來的車開110km就可以佔用車道?←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法規明明寫『得以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誰得以?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法律明明是授權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 改變 內側車道 之 速限 (區間速限改為單一速限)
得以最高速限 是捨棄了 最低速限
這是 依限行駛 ! 依(限5標誌)行駛根本毫無授予路權的意思
用路人只能夠無條件遵守速限義務 ,怎麼會變成用路人自行認定自己是最高速限就能佔用車道?
自己怎麼會是"最高速限"?
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難道是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在說什麼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明訂於 高管規則6
怎麼會變出是什麼 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允許最高速限行駛????
明明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一直立在路邊! 何來允許?不允許?
車都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拉開車距稱為 "不堵塞"
標準明明白白寫於高管規則6

要有45m這個車距, 不堵塞,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
要有50m這個車距, 不堵塞,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00公里
要有55m這個車距, 不堵塞,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10公里
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以內
20台車均分1000m長的車道(1000m ÷ 20車 = 50m) ,扣去車長5m才有45m車距。才能符合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才得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
依法,所有車都應該靠右行駛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後 , 又回到右邊
行車靠右
是因為車多到超過 16車/km , 車距就不足55m了,此時 外車道無法維持110km了 , 會因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 !
降速後與後車的車距縮短,不足55m不安全了, 所以才換一個左邊有55m車距的車道
外車道已經因車流密度而降速了,所以內車道才得以"最高速限"110km由左側超過去

1. 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 ←以車速對應出"車距" ,為 高管規則6的規定
2. 標誌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為處罰條例4的規定
3.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 ←此為義務非路權! 為 設置條例85條的規定
以上全部來自法律+法規命令 , 都是法律明文規定
原則速限是高管規則5『限5+限6二面標誌』,例外速限規定 8-1-3但書 改以"『限5標誌』單一面 ,依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既已指明是"最高速限" 行駛, 而 "最高速限"標誌只有單一個數字, 這就是排除了"最低速限(限6)"不看
若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而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無55m車距,例外速限8-1-3但書就不成立了,不能捨棄掉‘最低速限’不看,此時速限規定就回到原則速限,是同時遵守二面速限標誌,高管規則5規定的最低-最高速限之區間速限。
法規說得很清楚 ,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 無關 "速限"
其車道之使用 ,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 ? 即內側車道之路權, 就是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面標誌 !
能否使用該車道 ,要看法律所規定的"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當然可以行駛內車道 ! 喪失路權(非超車)當然要離開 !
不只如此 , 中線車道同樣規定 , 超越(外車道)前車取得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及 8-1-2: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外車道)前車。
內車道超中線車道 , 中線超越外車道 , 原本整體車流就會因此呈現出 左(內)車速高 超越 右(外)慢 , 形成車速由左內往右外遞減 , 不是反過來, 以中線超內線?對抗整體車流內快外慢的次序,反過來內慢外快?去製造車流擾動 !
我國法規並不是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 以為是爭先槍快佔位子 ?
以為車速多少就能不離開內車道?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這一連串的錯誤, 是沒有依據法律的規定所衍生出來的
依據我國法規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這個及讓車三個字被修法修掉了,就能知道當今的執法者毫無路權概念,不知道路有讓車?)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1) 超過,(2)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以為亂修法把及讓車三個字修掉就沒有讓車?卻不知道法條文字當中就仍然有讓車 ?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被超的車)路權範圍
必須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道這條車道,依法是一條"繞道"bypass , "繞道"並非定速不離開!
依法(1)超過 ,(2)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法律授予車道之使用權利 ,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沒有在超車以致於喪失路權 , 這才是這台 84km 的車不能佔用內側車道的原因 , 所以這台車的『位置』才不能在內側車道上 。
『位置』錯誤, 走錯車道 , 適用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曉得 wrote:
林姓車主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指稱舉發通知單無完整的機關全銜,其次認為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依據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問題是
法規可有倒過來說 , 車速高於80km 就能佔用中/內車道 ? 沒有嘛 !
車速高於80km同樣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中線車道之路權是怎麼寫的 :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若要 暫時利用 ,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即中線車道(三車道)及內側車道(二車道)), 必須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
既然沒有超越 , 連中線車道都不能進來 , 何況是更內側的 "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 路邊 是有一連串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標誌
高管規則8也說 :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 並無法律授予之"路權" , 為何能擠在內側車道上 ?
曉得 wrote:
林姓車主認為,高速公路只要行駛速率不低於每小時80公里較慢速小型車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未低於時速80公里,亦未超過時速100公里,應不違反前開條文規定,認為主管機關曲解法規,剝奪人民行的權益,為求績效故意入人於罪。
這種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使用那一條車道? 應該依據法律授予之路權(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邊都有 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處還有另一面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標誌 , 標誌 的路權優位 高於 規則
標誌"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優先於 高管規則8-1-2 :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此時,載重大貨車 不能「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不能開到中線車道(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上
"超車道"是一條左側繞道 bypass , 繞進去再出來
法律授權, 超車取得內側車道之路權 ,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法律要求離開,回到超車之前的車道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法規只有寫‘超越’及‘超車’,根本就不存在依照車速多少公里為標準?
以低於多少公里為標準(70或80)行駛的車道 , 法規只寫了外側車道 ! 根本就不是內側車道 !
法規對於"內側車道"路權 ,白紙黑字 寫的無關多少公里 ! 而是的相對車速比右邊快的超越(8-1-1)及超車 (8及8-1-3+標誌)
上述說法是把外側車道的規定(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倒過來講 , 弄混淆到 內側車道的相對車速(沒寫多少公里)超越及超車 上 !
混淆了兩個不同車道,完全相異的規定。
未低於時速80公里,亦未超過時速100公里? 是因為高管規則5: 應依最低速限-最高速限標誌指示的區間, 加上高管規則8-1-1的規定, 將80km以下的車搬到外側車道了
但是
8-1-3 但書另有規定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 有55m車距),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法條指定"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 , 是捨棄了最低速限(限6標誌) , 車速不能是 80-100 , 是依照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 ,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既然寫100km, 依限行駛,車速就必須是100km,
除非8-1-3但書不成立,才會回復到高管規則5的區間速限,當「最高速限」成立時,是指示單一面限5標誌,並不存在車速是 80-100 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