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0223 wrote:被檢舉的的違規地點是...(恕刪) 問題出在檢舉狂魔,沒事找事,損人不利己警察開單是出於無奈祝全台灣所有檢舉狂魔出門走路摔水溝烙賽沒帶衛生紙睡覺每天都落枕打哈欠下巴脫臼喝水會嗆到,打噴嚏閃到腰
壓力鍋 wrote:這已經不是違規樣態裁量權的問題了,而是自行解釋法令。法令應該有一個統一的解釋而不是由各機關自行定義不然就會變成一國多制。 我們來看一下這個路口的地圖,紅線是受罰車輛的行進入線:記者說這是四岔路口,根本是胡扯。這完全是兩個三岔路口,絕對可以分開看。立新一街和好來五街,是兩條完全一樣等級的道路。這樣約120度的轉彎角度,記者說是「微彎」?這種根本不能算是直行了,不打方向燈,很容易左右轉車輛會撞在一起。這裡不打方向燈,被罰並不冤枉。然後民眾口中描述的警察說法也有問題,什麼「非直線道路兩條路名不同就要打燈」,這完全是搞錯重點,因為這個左彎,轉彎前和轉彎後都是好來五街,路名並沒有不同。不知道警方是真的這樣說,還是民眾聽錯?還是刻意帶風向,把違規地點變成第二個三岔路口,也就是好來五街和立新街口,連新聞內容也把立新一街寫成立新街口?仔細看了一下新聞影片,四張罰單裡面,右下角那一張的確是在好來五街和立新街口開的,其他三張並不是。而右下角那張罰單是否開罰過當,的確有商量的餘地。但這的確是地方警察的裁量權,因為法令無法面面俱到,所以只規定了「轉彎」要打方向燈,而違規態樣的解釋權就交給地方警察單位。就拿新聞裡這個例子來說,法令要怎麼寫,才能清楚定義違規與否?是彎道的角度超過30度就要打方向燈?那麼就會有人酸以後開車都要拿量角器來量..等等。所以如果被開罰了,覺得罰單有疑慮,就去申訴,如果申訴未過,就打行政訴訟,按照規定就是如此。所有事情沒有滿分的,一定會有需要平衡妥協的地方。
大部分人感覺就是"接著路"直走,誰知道是不是同路名?同路名但是接著路偏右直走可是右邊還有一條道路要怎麼打?不同路名但是接著路偏右直走可是右邊還有一條道路要怎麼打?台灣一堆道路根本就不直,路名同不同又怎麼作為第一時間判斷依據呢?在路上又要注意行人又要注意摩托車,現在還要注意路名.......
resolve wrote:立新一街和好來五街,是兩條完全一樣等級的道路,相同車道數、相同寬度。這樣約120度的轉彎角度,記者說是「微彎」?這種根本不能算是直行了,不打方向燈,很容易左右轉車輛會撞在一起。這裡不打方向燈,被罰並不冤枉。 看地圖怎麼準來看街景箭頭是行進方向雙向單線而且有雙黃線,是要怎麼讓左右轉車輛撞在一起?而且這種如果左邊還有一條道路的話要怎麼打方向燈?像這一條路要怎麼打呢?打右轉但是走右前的會不會跟右轉撞在一起打左轉但是走左前的會不會跟左轉撞在一起?
按照交通規則"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地上沒有指向標線就沒有所謂直行或轉彎的問題也就是說交叉路口沒有設置指向線不論微左彎、微右彎都沒法明確是直行或轉彎行駛法規並沒有說方向燈的使用跟路名有關顯然是警方自由心證裁量開罰並不合理應該可以申訴銷單換言之只要路上有轉彎指向線即使只有單一車道或封閉道路都依法應該使用方向燈另一條新聞已經有表演了
toxin0702 wrote:看地圖怎麼準來看街景箭頭是行進方向雙向單線而且有雙黃線,是要怎麼讓左右轉車輛撞在一起? 其實看地圖才準,因為街景會有視角的問題。被開罰的都是機車,機車可以做車道分割,您沒看過同一車道的機車,左邊的要右轉,右邊的要左轉,然後撞在一起?這種例子我看過至少五六次。
toxin0702 wrote:像這一條路要怎麼打呢?打右轉但是走右前的會不會跟右轉撞在一起打左轉但是走左前的會不會跟左轉撞在一起? 您舉的這個桃園榮民路和環中東路的例子,不會有這個問題。這是標準四岔路口,而且紅綠燈有轉彎時相。右轉車道,就只能走強國路。直行車道,就只能走環中東路。而左轉車道,就只能走榮民路。當然我也知道有更複雜的路口,但在岔路遇到轉彎,打方向燈絕對會比沒打更安全。
toxin0702 wrote:這個是五岔路直走可以走左前跟右前,沒說不打方向燈是對的,但是怎麼打真的很難有一個定論,等等你打了會不會又被開一個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呢?重點是警察的自由心證而不是要不要打方向燈 唉,所以我才說,不要老看街景,會被騙,要看地圖才會準。貼一下谷歌地圖:這是標準四叉十字路口。另外,如果叉路口微彎,沒有明顯指示方向的標線號誌標誌的話,施打方向燈,我可以100%保證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是吃飽了閒閒沒事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