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每天把車停在你家的巷口,讓人出入很不方便又沒辦法會車,汽機車要出巷口又很難看到有沒有來車,你每天進出都被他這樣整,我就不相信你不會去檢舉,就讓他繼續這樣停。同樣都是違規,我只檢舉那些很惡劣的、會害死人的,你開車或騎車都不把別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眼裡了,為什麼別人就得要容忍你的惡性違規?
不過請別倒果為因,政府有責但非全責,每個人守法都是自己全責,否則就是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若每個人都以自己主觀與"方便"來選擇性守法,那訂定交通法規有何用?警力增加幾倍就有用?政府預算人力可支撐?民主社會批評政府罵政府太容易,只是政府有缺失並不等於個人就沒責任,所以別把這當成合理藉口或 easy way out,畢竟成本最低也最合理的終極解,守法守規這四個字最簡單又直接;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誅行不誅心,有太多的惡性違規,是沒把其他人的安全與合理權益放在心上,自私自利,蠻橫自大,這能單怪在政府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