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很多人看不懂新聞內容,以酒後情況來說,律師剖析法院判決,並非發動駕駛才觸犯酒駕,即使以人力推動機車,也觸犯酒駕,重點是喝完酒就不要碰車至於行為人沒有喝酒在人行道推移熄火機車,警察不會認定是違法,推機車走斑馬線,警察之所以認定違規,是因為外送員藉由推車過馬路方式,意圖規避紅燈左轉違規被罰不冤枉新聞確實發生過外送員推已發動的機車走斑馬線,誤催油門撞傷行人,這個有影片的事實無需爭辯
Ja100cky wrote:我覺得駕駛定義上應該改成兩種條件-發動+移動或是-座位上+移動 警察執法會認定是酒駕,上訴法院視法官的心證,如果法官認為不符酒駕行為,只能說運氣很好,既然喝了酒,與其賭運氣,不如搭車或叫車回家,省下後面的麻煩事,不是更好?
曉得 wrote: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違反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這亇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