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堅稱你有打方向燈是檢舉者的攝影器材所呈現的畫面無法反映真實光線閃爍的情況你可以提出 請檢舉者證明其所攝影的器材與警察日常抓違規的器材 是同樣款式的這樣才是開罰的標準要不然你阿貓阿狗隨便拿個阿撒不魯的器材就想證明我沒有打燈號~那誰會服氣憑什麼檢舉者的攝影器材就是王道?就是標準?~是吧綜上所述後另外在法庭上你也可以要求檢舉者必須有錄到你的手指頭沒有撥動方向桿這才是最正港的"駕駛者未使用方向燈"
羅素威斯布魯克 wrote:本來打方向燈是為了告知其他車輛本車動向現在變成為了避免被開罰打燈,真的可悲 並沒有吧,現在平面上一堆人還是道路口轉彎前最後一刻才閃方向燈,或是變綠燈才打方向燈。騎兩輪都要預設前方或對向車有突然打方向燈的可能,因為一打就要轉了,沒閃到都是兩輪仆街。